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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证券代码:688312        证券简称:燕麦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4347.8696万股的1.3939%。其中首次授予16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4347.8696万股的1.1151%,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预留4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788%,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制度安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4347.8696万股的1.3939%。其中首次授予16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4347.8696万股的1.1151%,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预留4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4347.8696万股的0.2788%,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自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激励对象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75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止2020年9月30日公司员工总人数为677人)的11.08%。包括: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如激励对象发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1、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失效。

  2、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禁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或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在2020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归属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1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3、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每股19.68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9.68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定价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即19.68元/股。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每股39.01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0.44%;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每股39.95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49.26%;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每股48.02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40.98%;

  (4)截止目前,公司上市尚未满120个交易日。

  2、定价依据

  首先,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股权激励的内在机制决定了激励计划实施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此次激励计划公司设置了合理的业绩考核目标,该目标的实现需要发挥核心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本次激励的定价原则与业绩要求相匹配。

  其次,公司是人才技术导向型企业,有效地实施股权激励是稳定核心人才的重要途径之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和定价方式选择是综合考虑了激励力度、公司股份支付费用、团队出资能力等多种因素。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19.68元/股,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团队,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

  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将对本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及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的规定,且相关安排具备可行性;公司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上市规则》第十章之第10.6条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在2020-2022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对应年度的归属条件。

  (1)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营业收入”与“净利润”口径以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其中,“净利润”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且未扣除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净利润,下同。

  (2)若预留部分在2020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1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如下表所示: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S、A、B、C四档,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本计划的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是衡量企业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指标,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采用净利润增长率作为另一或有指标,在于净利润增长率是反映公司增长或发展最终成果的核心财务指标,能综合反映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或获利能力。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九、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 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 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 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60万股,以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进行预测算,预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总额为3104.00万元,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限制性股票归属安排进行分期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公司于2020年10月底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各期激励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40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因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产生的激励成本摊销对公司相关会计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可控。此外,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效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因此,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虽然会产生一定的费用,但能够有效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7、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的一般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②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3)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之一。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四)深圳市燕麦科技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之独立意见;

  (五)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七)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13日

  

  证券代码:688312          证券简称:燕麦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3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起止时间:自2020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7日(每日9:30-11:30,13:00-15:00)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刘小清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0年10月29日召开的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刘小清,其基本情况如下:    刘小清女士,女,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博士学历。1986年7月至2003年4月,在广东财经职业学院(原广东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历任教材科科长、工会主席、宣传部副部长、资产管理系主任等职务。2003年5月至2019年3月,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会计学院教授。2011年6月至2016年5月,任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任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5月至今,任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9月至今,任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3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征集人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三)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到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四)征集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并对《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并发表了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表决理由: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0月29日14点30分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10月29日至2020年10月29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

  (二)召开地点

  深圳市光明新区凤凰街道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邦凯路9号邦凯科技城2号C栋3楼好学厅会议室

  (三)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

  截止2020年10月22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20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7日(每日9:30-11:30,13:00-15:00)

  (三)征集程序

  第一步: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其应按本报告书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第二步: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部提交股东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证券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 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第三步: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二步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证券部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凤凰街道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邦凯路9号邦凯科技城2号C栋3楼董事会办公室

  收件人:李元

  邮编:518107

  联系电话:0755-23243087

  公司传真:0755-23243897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第四步:由见证律师确认有效表决票。

  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将对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提交的前述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

  (四)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对同一事项不能多次进行投票。出现多次投票的(含现场投票、委托投票、网络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亲自出席或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征集人:刘小清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刘小清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88312         证券简称:燕麦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4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补充运营资金”项目对应的共计人民币13,000.00万元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转入公司一般结算账户,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以满足公司后续发展的实际需求。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4月2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808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87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68元,公司共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05,921,600.00元,扣除总发行费用人民币79,801,217.55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26,120,382.4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会验字《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3-36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已存入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具体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进展,公司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募投项目前期建设,募集资金到位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经投入募投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

  三、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营运资金需求,拟实施“补充运营资金”项目,公司将“补充运营资金”项目对应的共计人民币13,000.00万元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转入公司一般结算账户,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以满足公司后续发展的实际需求。

  本次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实际需求,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补充运营资金”项目对应的共计人民币13,000.00万元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转入公司一般结算账户,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1、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和营运资金需求,符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的用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将“补充运营资金”项目对应的人民币13,000.00万元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转入公司一般结算账户。

  2、监事会意见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将“补充运营资金”项目对应的人民币13,000.00万元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转入公司一般结算账户。

  六、上网公告附件

  1、《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13日

  

  证券代码:688312         证券简称:燕麦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5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

  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保证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以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2,6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在本次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808号文《关于同意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587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9.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05,921,6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9,801,217.55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26,120,382.45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会验字《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3-36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设立专户进行存储。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专户存储、使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综合考虑公司目前各项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以及研发项目的不断投入,公司经营性流动资金需求日益增加,为满足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营能力。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保证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以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2,6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拟使用不超过2,600万元的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8791.50万元)的29.57%,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关于“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的规定。

  四、相关说明及承诺

  公司承诺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将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承诺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五、公司决策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上述议案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涉及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通过了董事会审议,审议议案内容及表决情况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涉及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通过了董事会审议,审议议案内容及表决情况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燕麦科技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的要求。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之独立意见;

  (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13日

  

  证券代码:688312         证券简称:燕麦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6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燕麦科技”)及瑞和悦(深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瑞和悦”)拟对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派科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科斯”)共同进行增资,增资金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下同)。增资完成后有利于派科斯项目推进,增强派科斯的资本实力。

  ●  截至本次关联交易审议日,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瑞和悦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且公司未与其它关联人发生与本次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

  一、本次增资暨关联交易概述

  为满足深圳市派科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科斯”)项目推进需要,增强派科斯的资本实力,公司拟向派科斯增资人民币2320.80万元,派科斯另一位股东瑞和悦(深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瑞和悦”)拟增资人民币679.20万元,本次派科斯合计增资人民币3000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派科斯注册资本将由526万元增至3526万元,公司对派科斯的持股比例为80%,瑞和悦对派科斯的持股比例为20%。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燕为瑞和悦执行事务合伙人,瑞和悦持有派科斯增资前4.943%的股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瑞和悦为公司关联方,本次公司与瑞和悦增资派科斯构成关联交易。

  截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瑞和悦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且公司未与其它关联人发生与本次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超过3000万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关系介绍

  关联方关系:瑞和悦持有派科斯增资前4.943%的股权。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瑞和悦

  企业名称:瑞和悦(深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光社区南海大道3003号阳光华艺大厦1栋4F、4G-28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燕

  注册资本:26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商业信息咨询(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股权结构:

  

  主要财务指标:截至2019年12月31日,总资产32.35万元,净资产25.35万元,净利润-0.65万元

  主要业务最近一年发展状况:主要业务为持有派科斯4.9430%的股权,过去一年这家参股公司经营状况正常。

  瑞和悦与公司之间在产权、资产、人员方面各自独立,无业务往来,未产生债权债务。

  三、关联交易增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1、派科斯

  企业名称:深圳市派科斯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凤凰街道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邦凯路9号邦凯科技城2号C栋厂房3楼3A

  法定代表人:刘燕

  注册资本:526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及销售;计算机软件系统集成;电子仪器、自动控制设备的技术开发与销售;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其95.0570%的股权,瑞和悦持有其4.9430%的股权

  主要财务指标:截至2019年12月31日,总资产28.90万元,净资产-62.87万元,营业收入46.80万元,净利润-286.40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截至2020年6月30日,总资产25.04万元,净资产-274.45万元,营业收入0,净利润-211.59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交易类别:对外投资

  2、交易标的的权属状况说明

  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3.相关资产运营情况的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派科斯注册资本为526万元人民币,公司持有其95.0570%股权,瑞和悦持有其4.9430%股权,派科斯目前正常经营中。

  4.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存在为该公司担保、委托该公司理财,以及该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形。

  5.派科斯2019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该所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审计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报告。

  四、增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签订方

  甲方:深圳市派科斯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瑞和悦(深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为:2020年10月10日

  (三)增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乙、丙双方同意共同增资甲方,将甲方注册资本由人民币526万元增加至3526万元,新增注册资本3000万元由乙、丙双方共同出资认缴,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乙方增资2320.80万元,增资后持有公司注册资本2820.80万元,占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3526万元的80%;丙方增资679.20万元,增资后持有公司注册资本705.20万元,占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3526万元的20%。

  2、乙、丙双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90天内将增资款转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甲方应于合理时间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等相关工作。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履约安排及定价依据

  公司与瑞和悦共同向派科斯增资,根据已签订的增资协议,本次增资款应在增资协议书生效之日起90天内将增资款转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增资后,公司持有派科斯注册资本2820.80万元,占增资后派科斯注册资本总额3526万元的80%;瑞和悦持有派科斯注册资本705.20万元,占增资后派科斯注册资本总额3526万元的20%。

  本次增资暨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允、合理的原则,系上市公司与瑞和悦共同向控股子公司派科斯增资,交易价格公允合理。

  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和瑞和悦的资金,本次增资事项有利于派科斯项目的顺利推进,增强派科斯的资本实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情况

  截至本次关联交易审议日,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瑞和悦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且公司未与其它关联人发生与本次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经审阅《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充分了解了该关联交易的背景情况,主要目的是为了深圳市派科斯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推进,解决其面临的经营现金流压力,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增资定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九、上网公告附件

  1、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之事前认可声明

  3、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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