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26 证券简称:华鲁恒升 编号:临2020-02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一被告。
● 涉案的金额:案件受理费11.18万元,判决由原告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的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或后期利润产生影响。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象赛瑞”)、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烨晶科技”)以第ZL201110108644.9号、第ZL201010216437.0号发明专利专用权人的身份,诉讼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设计院公司”)、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远东公司”)、尹明大等四被告侵害了原告发明专利专用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3月25日、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媒体披露的《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04)、《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05)。
原告金象赛瑞、烨晶科技因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10216437.0)纠纷案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四被告共同合作使用了组合式换热器及使用该换热器的流化床反应器设备,侵犯了原告发明专利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侵权损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诉讼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11,800元由原告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的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或后期利润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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