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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1901          证券简称:方正证券          公告编号:2020-074

  债券代码:151470          债券简称:19方正C1

  151205                   19方正F1

  151290                   19方正F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所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 所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原告)及被上诉人

  ● 涉案金额:179,959,116.4元

  ● 本次公告的诉讼中公司承担的1,841,390元案件受理费计入公司损益,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无其他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4月,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方正证券”或“公司”)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湖南高院”)依法起诉股东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政泉控股”),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政泉控股向方正证券返还2015年度分红款项161,963,204.76元,并请求法院判决政泉控股在改正抽逃出资行为前停止行使在方正证券的全部股东权利(含表决权、提名权、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全部股东权利)。湖南高院受理了该案。后公司向湖南高院申请增加两项诉讼请求:一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政泉控股向方正证券返还2017年度分红款项17,995,911.64元;二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政泉控股向方正证券赔偿其所抽逃资金的利息损失。

  2019年11月26日,公司收到湖南高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根据《民事判决书》,湖南高院判决如下:“一、在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改正抽逃出资行为前停止其行使在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东权利(含表决权、提名权、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全部股东权利);二、驳回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返还179,959,116.4元分红款的诉讼请求。”根据《民事裁定书》,湖南高院裁定如下:“驳回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赔偿抽逃20.5亿元资金的利息损失的起诉。”

  对于上述民事裁定,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针对上述民事判决,公司及政泉控股均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述情况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及定期报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20年10月12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最高法民终285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公司和政泉控股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终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899,795元,由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941,595元部分,由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预交的80元部分,由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中公司承担的1,841,390元案件受理费计入公司损益,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无其他影响。

  特此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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