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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905        证券简称:金逸影视         公告编号:2020-02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82,2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20年10月16日(星期五)。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89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643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4,2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2017年10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为126,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为168,000,000股,其中首发前限售股股份数量为126,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1. 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2018年5月4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及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68,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6.0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于2018年6月27日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由168,000,000 股增加至268,800,000股。

  2. 公司于2020年4 月8日、2020年5月6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及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68,8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于2020年5月21 日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由268,800,000股增加至376,320,000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376,32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282,2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94,0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流通限制和锁定股份承诺如下:

  1.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玉珍、李根长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公司股东融海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自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2.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股东李玉珍、李根长、融海投资承诺: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金逸影视股份减持的承诺,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并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3.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稳定股价预案的目的

  公司设置并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目的是促使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回升至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以维护市场对于公司的信心,并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应当在30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应当在30日内实施回购股份的措施。

  (2)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回购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5)公司每次用于实施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6)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股东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的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控股股东提名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上述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的30%。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5.其他相关事项

  在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实施完毕后的90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回购或增持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措施后的第91个交易日开始,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稳定股价的预案履行相应义务。

  (二)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无后续追加的承诺。

  (四)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公司不存在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因此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无需延长。公司股价亦未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情形。

  (五)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其提供任何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10月16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82,2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3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注1:公司股东李玉珍、李根长、融海投资在《招股说明书》以及《上市公告书》中做出承诺: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金逸影视股份减持的承诺,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并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注2:股东广州融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在《招股说明书》以及《上市公告书》中做出承诺:自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注3:上述股东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均未处于质押冻结状态。

  5. 上述全部股东除履行相关承诺外,其减持行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要求。

  四、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结构表》;

  4.《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特此公告。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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