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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关于公司监事辞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ST力帆      公告编号:临2020-107

  债券代码:136291       债券简称:16力帆02

  

  本公司管理人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近日收到监事兰庭琴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监事兰庭琴女士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监事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兰庭琴女士辞去监事职务未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亦不会影响公司监事会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监事会之日起生效。

  公司监事会对兰庭琴女士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对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 年10月14日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ST力帆      公告编号:临2020-108

  债券代码:136291       债券简称:16力帆02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股份”或“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0年10月13日上午9时30分以网络会议方式召开。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财产管理方案》(以下简称“《财产管理方案》”)

  ● 力帆股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 即使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力帆股份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主持,于2020年10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以网络会议方式召开。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债权人会议议程

  本次债权人会议议程主要包括:(1)管理人作执行职务工作报告;(2)管理人作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说明,并由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3)管理人作关于《财产管理方案》的报告,并由债权人对《财产管理方案》予以表决;(4)回答债权人提问;(5)管理人作《关于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6)职工代表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债权人会议主席代表、债务人代表和管理人依次作最后发言。

  二、 财产管理方案主要内容

  《财产管理方案》主要内容为管理人以合法合规原则、高效有序原则、价值最大化原则、接受监督原则开展财产管理工作,通过一系列措施在保障力帆股份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实现对力帆股份财产的监管。

  三、 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

  本次债权人会议对《财产管理方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出席力帆股份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中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79家,其中,同意表决事项的债权人共76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总数的96.20%,超过到会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半数;同意表决事项的债权人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96.85%,超过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财产管理方案》获得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四、 风险提示

  (一)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4.3.1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即使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10月14日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ST力帆         公告编号:临2020-106

  债券代码:136291         债券简称:16力帆02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及特别风险提示:

  ●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股份”或“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力帆控股”)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的通知,其于2020年10月12日、13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因力帆控股、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

  ● 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 即使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一、控股股东及实控人被立案调查情况

  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力帆控股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的通知,其于2020年10月12日、13日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编号分别为:渝证调查字2020096号、渝证调查字2020097号、渝证调查字2020098号、渝证调查字2020099号、渝证调查字2020100号),因力帆控股、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其立案调查。

  力帆控股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47.08%的股份。尹明善先生、陈巧凤女士、尹喜地先生、尹索微女士均在公司担任董事职务,以上四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0.49%的股份;以上四人通过持有力帆控股的股份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共计47.08%。

  二、风险提示

  (一)本次立案调查事项系针对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的调查,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无关,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产生影响。

  (二)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4.3.1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三)即使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在立案调查期间,管理人及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管理人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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