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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案件上诉受理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ST仁智      公告编号:2020-08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仁智公司”、“仁智股份”)因杭州九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当公司”)诉德清麦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麦鼎投资”)、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公司”)及仁智股份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下达的案号为(2020)粤01 民初167 号案件的《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及提交民事诉讼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5)。

  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3)。

  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初167号】民事判决,特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近日收到本案律师转达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缴款通知书》,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次上诉的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939595288

  法定代表人:温志平

  住所:浙江省温州经济开发区滨海六路2180号旭日小区1幢108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九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MA27W7KY6Y

  法定代表人:田祚乐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智尚汇商业中心1幢423室。

  原审被告: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AR1F16

  法定代表人:万毅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904房

  原审被告:德清麦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MA28CY4YXL

  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麦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莫干山国家高新区(德清县舞阳街道)塔山街901号1幢101室

  (二)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

  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1、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基本事实认定存在错误,本案被上诉人杭州九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恶意取得涉案商业承兑汇票,不是案涉商业承兑汇票的正当持票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基于票据原因关系的抗辩只能在直接的前后手之间主张,因此认为九当公司未向麦鼎投资支付对价,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其不能向麦鼎投资主张票据权利,麦鼎投资亦未向中经公司支付对价,且从合同记载内容看九当公司对此明知。因此,中经公司的无对价抗辩及知情抗辩成立,九当公司亦不能向中经公司主张票据权利。但因九当公司、麦鼎投资均与仁智公司并非直接的前后手关系,在无证据证实九当公司或者麦鼎投资明知中经公司与仁智公司无真实交易关系的前提下,仁智公司不能以其与中经公司并无真实交易关系对中经公司的后手主张无对价抗辩,从而判决仁智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系事实认定错误从而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综上所述,仁智公司与中经公司之间并无真实的交易关系,仁智公司委托中经公司为其融资向其开具案涉商业承兑汇票,九当公司和麦鼎合伙明知该上述事实而恶意取得案涉商业承兑汇票,仁智公司可以对九当公司主张无对价抗辩。且因九当公司明知麦鼎合伙的欺诈事由恶意取得案涉商业承兑汇票,麦鼎合伙和九当公司不得对案涉商业承兑汇票享有票据权利,仁智公司不再对案涉商业承兑汇票承担票据责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决。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二审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基于谨慎性原则,2018年公司已将该案件涉及的票据全额确认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预计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主要为利息及诉讼费用等,后续公司将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最终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以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诉状》;

  2、《缴款通知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15日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ST仁智      公告编号:2020-086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

  2、预计的业绩:

  (1)2020年前三季度(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预计业绩情况

  √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2)2020年第三季度(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预计业绩情况

  √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备注:

  上述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上年同期”数据为公司根据2020年9月1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0)追溯调整后的2019年前三季度及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数据。

  二、业绩预告审计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未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1、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及公司上下游企业复工复产延迟,公司 2020 年上半年总体开工不足,业务量下降,导致收入同比下降。

  2、根据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0104民初19140】,公司因与上海掌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掌福资产”)合同纠纷一案,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计提预计负债202万元,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1)。该案件计提的预计负债损失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3、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初167号】,因杭州九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当公司”)诉德清麦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计提预计负债653万元,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3)。该案件计提的预计负债损失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四、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已就与掌福资产的合同纠纷事项提出上诉并已获受理,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案件上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4),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该案件二审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已就与九当公司诉讼事项提出上诉,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已收到法院的缴款通知书,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案件上诉受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7)。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的初步估算结果,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披露的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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