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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下转C2版)

  

  Guangdong Dongpeng Holdings Co., Ltd.

  (清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陶瓷工业城内)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二二年十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10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鹏控股”、“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及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利坚及其一致行动人佛山华盛昌、广东裕和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4月19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SCC Growth I Holdco B, Ltd.、上海喆德、宁波鸿益升、宁波东智瑞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前述承诺基础上,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SCC Growth I Holdco B, Ltd.承诺:“如东鹏控股成功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则自本公司完成在东鹏控股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2017年3月21日)起的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东鹏控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东鹏控股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海喆德承诺:“如东鹏控股成功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则自本企业完成在东鹏控股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2016年11月18日)起的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东鹏控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东鹏控股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宁波客喜徕、宁波裕芝、堆龙德庆睿盈、宁波东粤鹏、宁波东联鑫、国钰坤元、宁波普晖、宁夏飞鸿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新明及何颖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2)在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4月19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上述第一项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3)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5)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昆列、包建永、钟保民、龚志云、金国庭、林红、张兄才、施宇峰、黄征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2)在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4月19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上述第一项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3)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5)本人的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罗思维、霍倩怡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2)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4)本人的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二、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为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和优质地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制定《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且该预案已经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预案》启动条件和程序

  1、预警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发行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发行人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回购时股份公司股本的1%。如果回购完成后公司股价再次触及《预案》启动条件,公司应继续按照《预案》内容履行回购股份义务,且连续12个月内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回购时公司股本的5%。

  (2)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3)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4)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实施方案。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控股股东宁波利坚及其一致行动人佛山华盛昌、广东裕和在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的30%。如果增持完成后公司股价再次触及《预案》启动条件,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将继续按照《预案》内容履行增持义务,连续12个月内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合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的50%。

  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新明及何颖应促使并确保宁波利坚、佛山华盛昌、广东裕和履行《预案》项下应履行的义务。

  (2)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购入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薪酬、津贴(如有)的20%(税后)。如果增持完成后公司股价再次触及《预案》启动条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预案》内容履行增持义务,连续12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薪酬的50%(税后)。

  (3)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控股股东、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应在审议公司采取回购股份、实施审议公司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上,对相关议案以其所拥有的表决票全部投赞成票。

  公司于上市后三年内新聘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遵照《预案》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公司及控股股东应当促成公司新聘用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3、未能履行《预案》要求的约束措施

  如发行人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董事会应向投资者说明具体原因,向股东大会提出替代方案。股东大会对替代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公司应当扣减之后发放的现金股利,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等额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用于履行增持公司股票义务之资金总额。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公司应当从自未能履行《预案》约定义务当月起,扣减相关当事人每月薪酬(如有)的20%,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等额于相关当事人应用于履行增持公司股票义务之资金总额。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关承诺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利坚及其一致行动人佛山华盛昌、广东裕和、实际控制人何新明及何颖、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1)已了解并知悉《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2)愿意遵守和执行《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并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回购时的公司股票市场价格;(3)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依据中国证监会或有权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利坚及其一致行动人佛山华盛昌、广东裕和承诺:“(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企业已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如有),购回价格为购回时的公司股票市场价格;(3)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依据中国证监会或有权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新明及何颖承诺:“(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依据中国证监会或有权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依据中国证监会或有权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五)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公司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律师金杜承诺:“如因金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金杜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金杜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金杜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公司申报会计师德勤承诺:“本所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计机构,出具了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报告期各期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及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说明。因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及说明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宁波利坚及其一致行动人佛山华盛昌、广东裕和的股份锁定期限参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宁波利坚、佛山华盛昌、广东裕和承诺:“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企业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1)减持方式: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2)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3)减持期限和信息披露:若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6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但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本企业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2、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宁波鸿益升、宁波东智瑞、SCC Growth I Holdco B, Ltd.、上海喆德的股份锁定期限参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宁波鸿益升、宁波东智瑞、SCC Growth I Holdco B, Ltd.、上海喆德承诺:“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企业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1)减持方式: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2)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3)减持期限和信息披露:若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6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但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本企业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五、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将严格履行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相关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利坚及其一致行动人佛山华盛昌、广东裕和承诺:“将严格履行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不得转让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5)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三)实际控制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新明及何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昆列、包建永、钟保民、罗思维、霍倩怡、龚志云、金国庭、林红、张兄才、施宇峰、黄征承诺:“将严格履行本人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不得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部分;(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7)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四)未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未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孙谦、尹虹、罗维满、许辉及未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薛延祖承诺:“将严格履行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承诺如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不得主动要求离职;(3)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津贴;(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5)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六、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其他承诺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利益,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的控股股东宁波利坚、实际控制人何新明、何颖及股东佛山华盛昌、宁波鸿益升、宁波东智瑞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为:

  “1、除发行人、发行人之控股子公司外,承诺人及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合作或联营企业和/或下属企业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包括但不限于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其他相关业务相同、相似的业务(以下简称“竞争业务”);承诺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除发行人、发行人之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以及承诺人已向发行人书面披露的企业外,承诺人目前并未直接或间接控制任何其他企业,也未对其他任何企业施加任何重大影响;

  3、承诺人及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范围中发行人除外)的子公司、合作或联营企业和/或下属企业将不会采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竞争业务或与发行人业务可能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4、若因任何原因出现承诺人或承诺人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将来直接或间接从事竞争业务或与发行人业务可能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的情形,则承诺人将在发行人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或促使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发行人进一步要求,发行人并享有上述业务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承诺人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有关交易的价格在公平合理的及与独立第三人进行正常商业交易的基础上确定;

  5、若发生承诺人或承诺人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将来面临或可能取得任何与竞争业务有关的投资机会或其他商业机会,在同等条件下赋予发行人该等投资机会或商业机会之优先选择权;

  6、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承诺函依法申请强制承诺人履行上述承诺,承诺人愿意就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承诺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发行人所有;

  7、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承诺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且持续有效,本承诺函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至下列日期中的较早日期终止:(1)承诺人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且不再受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何新明控制之日/不再是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日/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之日;或(2)发行人终止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二)关于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利益,公司的控股股东宁波利坚、实际控制人何新明、何颖及股东佛山华盛昌、宁波鸿益升、宁波东智瑞均出具了《关于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主要内容为:

  “1、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3、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规定,对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严格按照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程序进行,并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承诺人保证不要求或不接受发行人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给予承诺人或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给予第三者的条件;

  5、承诺人保证将依照发行人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的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发行人独立董事如认为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或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可聘请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该等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或评估。如果审计或评估的结果表明该等关联交易确实损害了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或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且有证据表明承诺人不正当利用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非控股股东但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时适用)地位的,承诺人愿意就上述关联交易给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承诺人承诺对因违背上述承诺或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8、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承诺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且持续有效,本承诺函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至下列日期中的较早日期终止:(1)承诺人不再是发行人控股股东/不再是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之日;或(2)发行人终止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三)关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对本人以及职权范围内其他董事和高管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必要的职务消费行为应低于平均水平;(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符合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的要求,承诺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若本人为董事则承诺在董事会上对相关议案投赞成票;(5)当参与公司制订及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决策时,应该使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若本人为董事则承诺在董事会上对相关议案投赞成票;(6)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相关措施及本人的承诺与相关规定不符的,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相关规定作出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制定新的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利坚、实际控制人何新明及何颖除出具上述承诺外,还特别承诺:“本企业/本人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公司利益”。

  (四)关于社保、公积金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新明及何颖已出具《承诺函》,“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报告期内因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而被国家主管部门追索、处罚,或牵涉诉讼、仲裁以及其他由此而导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资产受损的情形,由此产生的一切支出均由本人无条件全额承担清偿责任,以避免发行人遭受任何损失。本承诺为约束本人行为的有效法律文件且不可撤销”。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222号”文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不超过14,3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不涉及老股转让。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1,43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网上发行数量为12,87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00%。发行价格为11.35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943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东鹏控股”,股票代码“003012”;其中本次发行的14,300万股股票将于2020年10月19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0年10月19日

  (三)股票简称:东鹏控股

  (四)股票代码:003012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17,300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4,300万股(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的相关内容。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的相关内容。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除上述(七)、(八)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的14,300万股新股均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及任职起止日期情况如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情形。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公司股东(包括直接或间接股东)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

  (1)基本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宁波利坚,截至2020年7月31日,宁波利坚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2020年7月31日,宁波利坚的合伙人持有份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截至2020年7月31日,佛山鹏友汇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2)财务数据

  宁波利坚最近一年及一期经德勤审计的财务数据(母公司口径)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实际控制人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何新明及何颖。本次发行前,何新明及何颖通过宁波利坚、佛山华盛昌、广东裕和间接控制公司51.4932%的股份,且分别担任公司董事长、董事,能够对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何新明及何颖的基本情况如下:

  何新明,男,1955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44060319551212XXXX,住所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后龙二街14号。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本科学历。曾就职于佛山东平陶瓷厂、东鹏创意,现任公司董事长。

  何颖,女,1986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香港临时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44060219860617XXXX,住所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后龙二街14号。毕业于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本科学历。曾就职于广东天普生化医药股份有限公司、Marme Canada Inc.,现任公司董事。

  宁波利坚、佛山华盛昌、广东裕和穿透至自然人后的股东(合伙人)均为何新明、何颖,因此宁波利坚、佛山华盛昌、广东裕和与何新明、何颖构成实质上的一致行动关系。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其他投资情况

  截至2020年7月3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新明及何颖除本公司外控制的其他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1、东鹏创意

  (1)基本情况

  截至2020年7月31日,东鹏创意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2020年7月31日,东鹏创意的股份结构如下表所示:

  (2)财务数据

  东鹏创意最近一年及一期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佛山元亨

  (1)基本情况

  截至2020年7月31日,佛山元亨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2020年7月31日,佛山元亨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2)财务数据

  佛山元亨最近一年及一期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3、佛山文化

  (1)基本情况

  截至2020年7月31日,佛山文化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2020年7月31日,佛山文化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2)财务数据

  佛山文化最近一年及一期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4、东鹏实业

  (1)基本情况

  截至2020年7月31日,东鹏实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2020年7月31日,东鹏实业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2)财务数据

  东鹏实业最近一年及一期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5、云浮东鹏

  (1)基本情况

  截至2020年7月31日,云浮东鹏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2020年7月31日,云浮东鹏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2)财务数据

  云浮东鹏最近一年及一期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6、佛山尚陶

  (1)基本情况

  截至2020年7月31日,佛山尚陶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2020年7月31日,佛山尚陶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2)财务数据

  佛山尚陶最近一年及一期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7、佛山东联盛

  (1)基本情况

  截至2020年7月31日,佛山东联盛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2020年7月31日,佛山东联盛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2)财务数据

  佛山东联盛最近一年及一期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8、佛山陶瓷城

  (1)基本情况

  截至2020年7月31日,佛山陶瓷城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截至2020年7月31日,佛山陶瓷城的股权结构如下:

  (2)财务数据

  佛山陶瓷城最近一年及一期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下转C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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