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60 证券简称:渤海汽车 公告编号:2020-06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海纳川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951号)核准,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8,891,316股,发行价格为每股8.9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92,466,191.36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33,600,000.00元、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0,366,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48,500,191.36元。上述金额已于2016年12月26日汇入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中兴华验字(2016)第 SD03-0017号《验资报告》。
截至2019年底,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101,933.29万元。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103,221.50万元,其中2020年上半年度使用募集资金1,288.21万元,募集资金余额为67,280.17万元。
注: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登记备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名称由“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前瞻技术研究中心项目”部分剩余募集资金2,486万元,变更用途用于“国VI高效汽车活塞智能制造项目”(以下简称“国VI高效活塞项目”)。(详见公司2020年8月31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延期及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鉴于“国VI高效活塞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子公司滨州渤海活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活塞有限”),为保证募集资金使用安全,活塞有限将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用账户。2020年10月15日,公司及活塞有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滨州渤海活塞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户名称:滨州渤海活塞有限公司,账号为15754001040028959,截至2020年10月09日,专户余额为2486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国VI高效汽车活塞智能制造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宋双喜、吕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1.争议解决:发生争议的,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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