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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 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86        证券简称:沃特股份       公告编号:2020-08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68号)核准,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沃特股份”)于2020年9月向1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14,441,297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7,999,752.63元,扣除发行费用10,382,554.51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7,617,198.12元。主承销商将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保荐费后划转至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喜验字[2020]第00119号《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以下简称《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因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特种工程塑料聚酰胺10,000吨/年、特种工程塑料聚砜10,000吨/年项目(一、二期)”由全资子公司重庆沃特智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智成”)运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沃特智成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公司、沃特智成、华泰联合证券、开户银行于2020年10月15日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监管。

  根据前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放金额如下:

  

  注:截至2020年10月12日存放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主要为暂未支付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甲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简称“乙方”,华泰联合证券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43066443013002444777,截止2020年10月12日,专户余额为350,069,735.2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特种工程塑料聚酰胺10,000吨/年、特种工程塑料聚砜10,000吨/年项目(一、二期)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薛峰、吕瑜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结束之日,即2021年12月31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甲方一”,沃特智成简称“甲方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简称“乙方”,华泰联合证券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43066443013002518402,截止2020年10月12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特种工程塑料聚酰胺10,000吨/年、特种工程塑料聚砜10,000吨/年项目(一、二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薛峰、吕瑜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结束之日,即2021年12月31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拾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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