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0-19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甬证调查字201905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已于2019年7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4),2019年8月15日、9月12日、10月11日、11月8日、12月6日、2020年1月3日、2月10日、3月9日、4月8日、5月7日、6月8日、7月7日、7月20日、8月20日、9月18日分别披露了《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以上公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结论性调查意见或相关进展文件,如果收到相关文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每月至少披露一次风险性提示公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如公司因此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且违法行为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公司股票将被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停牌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并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起六个月期限满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0-198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借贷纠纷被顾文举起诉,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披露的《关于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新发现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近日,公司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黑01民终1438号,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顾文举

  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7名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顾文举本金92,671,090.41元;

  2、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顾文举借款利息(自2018年8月25日起,以92,671,090.41元,为本金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及之后的利息,以92,671,090.41元为本金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利率计算利息,直至本金、利息还清之日止);

  3、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承担原告顾文举因本案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100,000.00元;

  4、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6名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驳回原告顾文举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66,933.67元,由原告顾文举承担66,693.37元;由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7名负担600,240.0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顾文举负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在诉讼审结之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黑01民终1438号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