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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存托凭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拟对旗下7只基金投资存托凭证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包括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存托凭证、增加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等,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包括修订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投资比例的监督内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内容等。

  基金管理人旗下7只基金的基金合同均已明确约定该等基金可投资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且本次修订基金合同系根据《存托凭证管理办法》作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上述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订将自更新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公告之日起正式生效。具体可投资存托凭证的基金列表如下:

  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拟新增存托凭证的相关内容,具体如下(以同泰开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例):

  一、对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一)对“第十二部份 基金的投资”内容的修订

  1、明确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中的股票包含存托凭证,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修订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家债券、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正逆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在基金的投资策略部分增加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描述

  “(3)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3、在基金的投资限制部分增加关于存托凭证的描述说明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95%;

  ……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并对应调整后续内容的序号;

  (二)对“第十四部份 基金资产估值”内容的修订

  在基金的估值方法内容中增加存托凭证的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对应调整后续内容的序号,并相应修改“九、特殊情形的处理”中对应的序号。

  除同泰远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之“四、投资限制”的“1、组合限制”第(18)项表述为“(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以外,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5只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均与同泰开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上述修改类似。

  二、对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一)对“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内容的修订

  1、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监督和核查内容修订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家债券、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正逆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修订为: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95%;……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并对应调整后续内容的序号;”;

  (二)对“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内容的修订

  在“(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内容中增加存托凭证的估值方法: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对应调整后续内容的序号,并相应修改“3.特殊情形的处理”中对应的序号。

  除同泰远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之“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第(17)项表述为“(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以外,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5只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均与同泰开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上述修改类似。

  三、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相应更新基金管理人旗下7只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并公告。

  四、风险提示

  上述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存托凭证的过程中,将根据审慎原则,保持基金投资风格的一致性,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

  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除了面临股票的共性风险外,还可能面临存托凭证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公司注册地在境外所带来的法律法规及制度差异风险、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引起的存托凭证价格波动风险以及存托人等中介机构的欺诈及操作风险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投资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人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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