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60 证券简称:*ST斯太 公告编号:2020-10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苏04财保89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深圳大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大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272657.53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50272657.53元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大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在起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272657.5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大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二、 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仲裁外,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 本次仲裁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估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最终结果有待仲裁机构对案件作出裁判或调解生效后才能确定。公司将高度重视,密切关注和积极应对该案件,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且根据仲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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