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澳弘电子 股票代码:605058
特别提示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弘电子”、“公司”、“本公司”、“发行人”)股票将于2020年10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股东及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期及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杨九红、陈定红及其一致行动人耿丽娅、途朗投资、途阳投资,实际控制人亲属杨文胜、王国庆、薛成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人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2、公司股东宁波斐君、常州斐君、中鼎天盛、睿泰捌号、嘉和达承诺:自本企业向发行人增资的工商登记之日(2018年12月26日)起三十六个月或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孰长为限),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3、公司持有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陈定红、朱留平、杨文胜、姜其斌、耿丽娅、沈金华、倪爱花承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终止。前述锁定期满后,若本人仍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此外,如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将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发行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公司股东杨九红、陈定红及其一致行动人耿丽娅、途朗投资、途阳投资承诺:承诺人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出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公司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确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承诺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和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2、停止条件
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应制定明确、具体的回购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本公司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A.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B.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果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若公司董事会未在触发公司股份回购义务后的10个交易日内制订并公告公司股份回购预案,或者股份回购预案被公司股东大会否决,或者公司公告实施回购的具体方案后30日内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回购公司股份义务,或者公司回购股份达到预案上限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连续5个交易日以上,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义务。
(2)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但如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A.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B.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在触发增持股份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或者未在公司公告其增持计划后30日内开始实施增持,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达到预案上限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连续5个交易日以上,则触发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
(2)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竞价交易等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3个交易日内或实施过程中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其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A.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B.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有权将与用于实施增持股票计划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或扣减;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予以扣留或扣减。。
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本公司将在监管部门或有关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本款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本公司将在监管部门或有关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本款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回购价格以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之日前30个工作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回购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杨九红、实际控制人陈定红承诺:发行人在本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杨九红、陈定红作为实际控制人将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之日前30个工作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回购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杨九红、陈定红将依法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在本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促使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若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中介机构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若因本所为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公开法律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造成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本所承诺将严格按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进行赔偿,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发行人会计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大华审字[2020]001659号、大华审字[2019]0010429号、大华审字[2019]009121号、大华审字[2018]0010282号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20]001281号、大华核字[2019]005212号、大华核字[2019] 004218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0]001283号、大华核字[2019]005213号、大华核字[2019]004219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0]001280号、大华核字[2019]005211号、大华核字[2019]004217号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的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大华核字[2020]001282号、大华核字[2019]005214号、大华核字[2019]004220号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大华特字[2019]002694号关于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股改基准日净资产的说明;大华验[2018]000628号、大华验字[2018]000629号、大华验字[2018]000684号及大华验字[2018]000711号验资报告、大华核字[2019]004221号及大华核字[2019]004263号验资复核报告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的相关承诺
为填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可能导致的投资者即期回报减少,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及上市后将采取多方面措施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与水平,尽量减少因本次发行上市造成的每股收益摊薄的影响。具体措施如下:
1、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加强预算管理,控制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此外,公司将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引进市场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挖掘公司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通过以上措施,公司将全面提升运营效率,降低成本,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2、加强对募投项目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董事会针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通过了设立专项账户的相关决议,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并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本公司的发展战略,能有效提升公司的生产能力和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快速发展。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发行人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资资金,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了《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的约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对公司及其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接受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以上承诺于公司递交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之日生效,且不可撤销。除已明确适用条件的之外,承诺内容不因本人在公司的任职身份变化而失效。
六、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的,自愿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适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公司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适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4、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如有)、津贴(如有)以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适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5、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向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
七、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及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意,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和《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公司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资金需求及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关注股东的要求和意愿与公司资金需求以及持续发展的平衡。制定具体分红方案时,应综合考虑各项外部融资来源的资金成本和公司现金流量情况,确定合理的现金分红比例,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年度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若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则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在年度利润分配时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预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4、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资金需求,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特殊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6、利润分配审议程序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2)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章程的规定、公司财务经营情况提出、拟定,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中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预计收益情况,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5)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
7、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由公司董事会依职权制订拟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草案。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拟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草案发表独立意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上市的审核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913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341号文批准。股票简称“澳弘电子”,股票代码“605058”。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合计3,573.10万股股票将于2020年10月21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0年10月21日
3、股票简称:澳弘电子
4、股票代码:605058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42,923,950股(发行前总股本107,192,950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573.10万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合计3,573.10万股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8、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10、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1、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杨九红直接持有公司58.7725%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杨九红、陈定红,陈定红系杨九红女婿。为进一步明确共同控制关系,2018年12月杨九红与陈定红签署《共同控制协议》,约定在公司的决策会议上将以一致意见进行表示,实现对公司的共同控制。陈定红直接持有公司25.1882%的股权;通过控制常州途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途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控制公司9.3290%的股权。杨九红及陈定红两人合计直接及间接控制了公司93.2897%的股权,其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2019年11月杨九红与陈定红签署《共同控制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就可能存在的意见分歧解决机制约定如下:
对于双方确实存在分歧,经友好协商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事项,双方同意最终以陈定红所作意思表示或表决、决策结果为准,杨九红的意思表示或表决、决策结果最终将与陈定红保持一致,双方对共同行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杨九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女,中国国籍,有香港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20421195009XXXXXX,住所为常州市,现任海弘电子行政总监。
陈定红:公司实际控制人,男,中国国籍,有新加坡、香港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20405197101XXXXXX,住所为常州市,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
四、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本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107,192,950股,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35,731,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公司股东不在本次发行过程中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142,923,950股。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人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42,031户,其中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35,731,000股
二、发行价格:18.23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3,573,000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32,096,150股,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0股,网上投资者弃购61,850股,合计61,850股,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包销,包销比例为0.17%。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51,376,130.00元,均为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0月15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0]000620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1、本次发行费用合计59,593,419.66元(不含增值税),明细如下:
2、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1.67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591,782,710.34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8.25元(按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79元(按照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股本)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主要财务数据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有限合伙)作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财务审计机构,审计了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大华审字[2020]001659号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公司2020年1-6月主要财务数据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了公司2020年1-6月财务报表,包括2020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大华核字[2020]006611号《审阅报告》。公司2020年1-6月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详细数据请阅读招股意向书附录:
单位:万元
注: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三、公司2020年1-9月主要财务数据
本公司2020年1-9月的财务报表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公司上市后第三季度报告不再单独披露。公司2020年1-9月和2019年1-9月的财务数据均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0年1-9月,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公司2020年1-9月营业总收入为65,323.2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4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509.0万元,较上年同期降低4.0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032.19万元,较上年同期降低5.48%。2020年1-9月,公司经营情况相对平稳。
本公司自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之日期间经营良好,经营模式、主要产品、客户群体、税收政策等未发生重大变化,也未发生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公司预计2020年度的营业收入、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无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保荐机构国金证券已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江岚、周海兵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经丙方同意,甲方可通过网银渠道支付募集资金。甲方每日可通过网银渠道累计支付募集资金款项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含),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募投项目的用款申请单(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原件扫描件)。一旦丙方、乙方任一方发现甲方使用资金不符合募集资金用途,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同等金额的资金并暂停使用网银。若甲方及时整改并消除相关影响后,并出具整改方案,经丙、乙双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使用网银,若丙方、乙方任一方不同意均有权关闭网银。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2020年9月22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到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业务范围、业务种类、客户群体、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云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电话:021-6882 6021
传真:021-6882 6800
保荐代表人:江岚、周海兵
项目协办人:宋滨
项目组成员:郭煜焘、张培、曹凌跃、应孙权
联系人:江岚、周海兵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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