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日久光电股票代码:003015
Jiangsu Rijiu Optoelectronics Jointstock Co., Ltd.
(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锦周公路东侧、园区大道南侧)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10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如本上市公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久光电”、“发行人”“本公司”“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拟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026.6667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超、陈晓俐承诺
“1、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否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4、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4月21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5、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6、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7、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8、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上述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部分收归公司所有。”
(二)本公司股东兴日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4月21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如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
4、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本公司股东邬卫国、创盈天下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四)本公司股东深圳卓文、海宁海睿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作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吕敬波、赵蕊、徐一佳、张勇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3、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4月21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4、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六)作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周峰、任国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3、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七)其他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除上述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超、陈晓俐承诺
“1、在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若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本人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的,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3、在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最低减持价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违反前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股东兴日投资承诺
“1、在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若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本企业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的,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3、在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最低减持价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企业违反前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主要股东中泰齐东信息承诺
“1、在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若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本企业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的,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企业违反前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且该等违法事实已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的,本公司将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格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公司股票有利润分配、送配股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加上缴纳股票申购款日至回购实施日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
3、若经有权部门认定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司法机构的裁判决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超、陈晓俐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且该等违法事实已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的,本人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公司股票有利润分配、送配股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加上缴纳股票申购款日至回购实施日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
3、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保证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薪酬等收入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四)保荐机构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一起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七)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如因本公司为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14〕467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及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
公司上市后3年内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3年内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则触发公司、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
3、停止条件
(1)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是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各相关主体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数量的金额已达到上限。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增持或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具体措施如下:
1、公司回购股票
如公司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公司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下履行回购义务以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1%;
2)如公司单次回购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公司继续进行回购,12个月内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2%。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在公司12个月内回购股份数量达到最大限额(即公司股本总额的2%)后,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单次增持股份的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分红金额的50%;
(3)如控股股东单次增持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控股股东继续进行增持,12个月内控股股东増持股份的金额不高于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分红金额。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控股股东12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总金额达到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分红金额后,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司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如单次增持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该等人员继续进行增持,12个月内不超过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60%;
(3)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4、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
1)如公司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公司在满足相应条件的情形下履行回购义务以稳定公司股价;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是否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回购还需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三)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同意在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前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同意公司调减或停发本人薪酬或津贴(如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则其需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公司有权调减或停发本人薪酬或津贴(如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五、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并且发行成功,则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六、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与《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规定,公司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主要包括: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进行分红: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的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2、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上述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20%或资产总额的10%;
(2)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3)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经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分红回报规划及计划。但公司应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分红回报规划及计划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即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次分配利润的20%。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采用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因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因出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均低于20%;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九)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面临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2、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条确定的利润分配基本原则,重新制订股东回报规划。
七、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填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可能导致的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及上市后将采取多方面措施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与水平,尽量减少因本次发行及上市造成的每股收益被摊薄的影响。具体措施如下:
1、迅速提升公司整体实力,不断扩大公司业务规模
公司自成立以来,主要从事柔性光学导电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定制化开展相关功能性薄膜的研发和加工服务,为国内柔性光学导电材料行业的领先公司之一,具备先进的制造水平、丰富的行业经验及完善的团队配置。
在产品规划方面,公司将进一步完善产品体系,并进一步进行垂直整合,同时,提高生产效率,推动内生增长;在研发方面,公司将持续加大新产品的研究,追赶国际领先方向;在人才培养方面,公司将建立科学有效的人才培训计划,合理配置各类人才,进一步完善团队建设;在资本方面,公司将借助资本市场渠道积极扩充资本,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目前,行业正处于集中度提升阶段,公司将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提高综合竞争力并抢占市场。公司将立足于“国内柔性光学导电材料龙头企业地位”,依托精密涂布、精密贴合、磁控溅射等核心技术,发挥公司规模、客户资源、产业链等优势,进一步进行扩大市场规模、产业链垂直整合、优化产品结构,从而提高公司盈利水平以及抗风险能力与核心竞争力,巩固公司行业地位,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均将大幅度增加,综合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市场价值明显提升。公司将借助资本市场和良好的发展机遇,不断拓展主营业务规模,充分发挥公司在核心行业领域的优势地位,不断挖掘潜在行业中的市场机会,推动公司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2、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和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控制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此外,公司将积极完善薪酬考核和激励机制,引进市场优秀人才,最大限度的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充分提升员工的创新意识,发挥员工的创造力。通过以上措施,有效降低公司日常经营成本,全面提升公司的生产经营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3、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能为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基本保障。公司将结合市场发展状况和自身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建成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格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募集资金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
4、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者回报
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了分红的原则、形式、条件、比例、决策程序和机制等,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利润分配制度。未来,公司将进一步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和公司自身的实际情况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者回报。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超、陈晓俐承诺
“本人将严格执行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护公司和公众利益,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若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使得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则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7、本人承诺将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及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八、关于履行公开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公司的承诺
“公司承诺如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超、陈晓俐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超、陈晓俐承诺,如违反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作出的公开承诺,则接受或采取如下措施: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如违反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作出的公开承诺,则接受或采取如下措施: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九、公司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
(一)下游行业市场环境变化的风险
自2008年起,触控形式智能手机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普及。伴随着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触控终端快速扩张,触摸屏行业迎来快速增长,并带动上游的柔性光学导电材料快速增长。以轻、薄为特点的柔性光学导电材料产品被广泛应用于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智能音箱等消费电子领域及触控形式的商用显示、工业控制、办公、教育等领域。发行人作为领先的柔性光学导电材料生产企业之一,报告期内,终端为消费电子产品的柔性光学导电材料实现的销售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较高。
消费电子产品具有产品更新速度快、技术路径更迭快、竞争程度高等特点,如果未来公司无法有效应对变化多端的市场竞争环境,公司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二)产品价格下降的风险
通过不断的技术积累和研发创新,公司市场占有率不断提高,现已发展成为国内柔性光学导电材料行业的领先公司之一。ITO导电膜为公司目前的主要产品,该产品主要用于消费电子的触摸屏。行业发展初期,该产品主要被日韩厂商垄断,价格较高。随着国内厂商逐渐掌握相关技术与工艺实现进口替代,竞争日益激烈;同时,因消费电子市场竞争程度高,终端厂商将价格压力向上游传导,ITO导电膜产品价格在报告期内呈下降趋势。
公司在该领域深耕多年,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与市场地位,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若不能消化下游传导的价格压力,无法继续保持较强的综合竞争力,将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三)产品结构较为单一的风险
自成立以来,公司专注于柔性光学导电材料,主要是ITO导电膜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ITO导电膜产品销售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99.48%、97.16%及97.14%,为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受益于全球触控模组产业链的转移和ITO导电膜产品实现进口替代,公司业务规模快速扩大,但如果ITO导电膜产品销售受市场竞争加剧、新技术更迭、新应用领域市场开拓不力等因素影响有所下滑,而新产品研发或市场投放较缓,将会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供应商集中的风险
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包括PET基膜、PET高温保护膜、ITO靶材、Si靶材和涂布液等。因上游原材料厂商集中度较高,以及公司选择采购与自身产品技术、生产工艺最为匹配的供应商产品,公司供应商集中度较高。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5.64%、85.81%及81.81%。
尽管公司与主要供应商签署了长期的供货协议,保持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且该些原材料生产厂商均为日、韩的国际知名企业,但若该等供应商在产品质量、供应及时性与服务响应等方面不能满足公司业务需求,则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同时,公司若临时切换新的主要原材料供应商,也会影响到产品稳定性、生产工艺调整、下游及终端客户认可程度等。
(五)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风险
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包括PET基膜、PET高温保护膜、ITO靶材、Si靶材和涂布液等,原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较高,约80%左右。原材料价格水平将直接影响发行人产品的毛利率。未来若发行人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走高,则将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六)应收账款逐年增加可能导致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1,999.54万元、14,804.69万元及19,499.08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36.09%、41.06%及41.31%,应收账款随公司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发展扩大而增加。虽报告期内应收账款的账龄主要在1年以内,应收账款质量较高,但宏观经济环境、客户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公司采取的收款措施不力,应收账款将面临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
(七)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未弥补亏损的风险
2014年11月27日,日久有限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日久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同意以经天健沪审[2014]259号《审计报告》审计的公司截至2014年10月31日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并于2015年1月完成工商变更。
根据该《审计报告》,截至2014年10月31日,日久有限未分配利润为-2,971.97万元,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存在未弥补亏损。公司所处的柔性光学导电材料行业属于资金和技术密集型行业。在发展早期,公司在技术研发、固定资产等方面投入较大,且尚未形成大规模销售,股改时存在未分配利润为负的情形。随着公司成功开发出具备市场竞争力的产品,以及良好的业内口碑与品牌形象的建立,公司市场地位和竞争力不断增强,客户结构层次得以提升,收入规模增长较快,盈利水平也随之提高。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未分配利润为19,377.10万元,公司整体变更前累计未弥补亏损已消除。
提请投资者注意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未弥补亏损的相关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287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026.6667万股。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7,026.6667万股。其中,网上发行数量为6,324.050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90%;网下发行数量为702.6167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10%,发行价格为6.57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949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日久光电”,股票代码“003015”,本次公开发行的7,026.6667万股股票将于2020年10月21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0年10月21日
3、股票简称:日久光电
4、股票代码:003015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28,106.6667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7,026.6667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发行的7,026.6667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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