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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8版)

  JinFu Technology Co., Ltd.

  (东莞市沙田镇稔洲村永茂村民小组)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所有内容,均构成招股意向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招股意向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释 义

  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普通术语

  二、专业术语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或各数值直接相加之和若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的,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陈金培、实际控制人陈金培、陈婉如与陈珊珊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述亦同)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人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二)其他股东承诺

  1、公司股东金盖投资、倍升投资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述亦同)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股东深创投、红土创投、鲁振华、李永明、欧敬昌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股东叶树华、罗周彬、张勇强作出如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金盖投资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张铭聪、游静波、马炜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珊珊、陈婉如、叶树华、罗周彬、李永明、马炜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前述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3)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年内本人减持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公司监事张铭聪、欧敬昌、游静波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在公司担任监事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前述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3)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年内本人减持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二、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的相关规定,优化投资回报机制,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相关事宜,公司承诺拟采取多种措施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的持续回报能力。但是需要提示投资者的是,制定下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

  1、加强技术创新、加大精细成本管理力度,提升经营业绩

  公司将通过不断加强技术创新、多元化发展、加大精细成本管理力度、提升产品质量、充分挖掘内部潜力、提高产量等措施,确保公司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且保持稳定性。

  2、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公司将严格遵守《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由保荐机构、监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金额使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承诺的投资项目,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3、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以提升发行人盈利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预期效益,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项目相关的人才储备,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提高未来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公开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4、利润分配政策的安排及承诺

  根据公司制定的上市后《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强化了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的总原则,明确了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方式,制定了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以及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完善了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等,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将更加健全、透明。同时,公司还制订了《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进行了具体安排。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强化对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5、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目前公司已制定了较为完善、健全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体系,保证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公司未来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严格控制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加强成本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强化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提升公司经营效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陈金培与实际控制人陈金培、陈婉如、陈珊珊(以下合称“本人”)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发行人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总股本亦相应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投入到实现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短期内发行人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可能出现下降。针对此情况,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采取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2、若发行人董事会决议采取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本人承诺就该等表决事项在股东大会中以本人控制的股份投赞成票。

  3、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4、本承诺经本人签署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人将严格履行本承诺中的各项承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规定和规则、以及公司制度规章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8、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三、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各自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四、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原则;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因素,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过半数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同意。

  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七)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八)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公司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应通过网络、电话、邮件等方式收集中小股东意见,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汇集后交由董事会。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三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5、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如出现以上五种情形,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中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调整。除以上五种情形外,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五、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将启动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一)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3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则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且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董事会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制订或要求相关责任主体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方案履行相关义务。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依次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

  1)发行人董事会应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所述情形出现10个交易日内,参照公司股价表现并结合公司经营状况确定回购价格和数量区间,拟定回购股份的方案,并对外公告;回购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30个交易日内,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项议案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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