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出日期:2020年10月2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天弘永裕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为养老目标风险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本基金设置了最短持有期限。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次3年的年度对日止。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及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20年8月26日起生效,本基金首个赎回起始日为2023年8月26日(即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到期日)。本基金开放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后,投资者可自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到期日起(含当日)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本基金自2020年10月21日起开放日常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在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 元;在其他销售机构(如有)及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2)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 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5)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10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1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本基金设置了最短持有期限。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次3年的年度对日止。
年度对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年度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及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20年8月26日起生效,本基金首个赎回起始日为2023年8月26日(即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到期日)。
(2)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自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问题解决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3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4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6)基金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人通过本公司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扣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一般情况下相同,但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或普通申购费率。
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则为准。
(2)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适用的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网点与网上交易)。
非直销机构:天天基金、好买基金、同花顺、盈米基金、陆金所、深圳新兰德、蛋卷基金、利得基金、汇成基金、基煜基金、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安信证券、华泰证券、大同证券、国联证券、蚂蚁基金、兴业银行。
6、基金销售机构
6.1.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网点与网上交易)。
6.2.非直销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天天基金、好买基金、同花顺、盈米基金、陆金所、深圳新兰德、蛋卷基金、利得基金、汇成基金、基煜基金、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安信证券、华泰证券、大同证券、国联证券、蚂蚁基金、兴业银行。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20年10月21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次3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次3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若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4)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hfund.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046)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基金名称中含有“养老”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对于单笔认/申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短持有期为3年,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次3年的年度对日止。3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3年后可以提出赎回申请,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将面临不能赎回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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