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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ST飞马              公告编号:2020-093

  

  黄壮勉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日前接到大股东黄壮勉先生的通知,黄壮勉先生与深圳市合丰泰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称“委托协议”),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310,781,2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80%)的表决权委托给深圳市合丰泰科技有限公司行使。具体情况如下:

  一、委托协议签署方介绍

  1、甲方(受托方):深圳市合丰泰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8599803W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布心社区广深高速路口招商华侨曦城别墅区商业中心17栋112

  法定代表人:陈婵娟

  经营范围:互联网软件技术开发;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自有物业租赁;企业总部管理;供应链管理;货运代理;经营电子商务(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机械设备租赁(不配备操作人员的机械设备租赁,不包括金融租赁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2、乙方(委托方):黄壮勉

  身份证号:44030119********13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黄壮勉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10,781,2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80%。同时,黄壮勉先生通过公司控股股东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42.73%的股份。

  二、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托方):深圳市合丰泰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委托方):黄壮勉

  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乙方将其持有的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国际”)表决权委托给甲方行使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协议,具体约定如下:

  第一条 表决权委托

  1.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将其持有的飞马国际310,781,250股股份的表决权无偿、排他且唯一地委托予甲方,甲方同意接受该委托。

  1.2 表决权委托期间,甲方排他且唯一地享有委托标的除财产性权利之外的所有其他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质询权等。财产性权利是指:转让、质押等处置股权的权利、对股权处置收益和标的公司利润分配的权利、认购标的公司增资、可转债的权利。

  1.3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表决权委托期间届满之日止,因配股、送股、转增股本等致使乙方增加的股份自动成为委托标的,委托标的股份数量相应增加。

  第二条 委托期限

  本协议所述委托表决权的行使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

  第三条 委托权利的行使

  3.1 本协议期限内因任何原因导致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无法实现,甲乙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3.2 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转委托给其他第三方。

  3.3 甲方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内,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单方无条件行使解除权,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一)甲方出现严重违法、违规及违反飞马国际章程规定的行为;

  (二)甲方出现严重损害飞马国际、乙方利益的行为;

  (三)甲方将本协议项下的表决委托权转委托给其他第三方的;

  (四)甲方存在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行为的。

  3.4 若乙方持有的委托给甲方行使表决权的飞马国际股份因乙方债权人通过法院或者其他合法途径而遭到处置,则乙方委托给甲方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也相应减少。

  第四条 声明、保证和承诺

  4.1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如下:

  4.1.1 甲方具有与订立和履行本协议相适应的民事主体资格和权利能力。

  4.1.2 甲方签署本协议不存在违反其公司章程、内部制度、内部决议、决定及其与第三方达成的任何意向性/交易/委托协议及进行任何其他可能妨碍或延迟或从本质上影响本协议履行的安排。

  4.2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如下:

  4.2.1 乙方具有与订立和履行本协议相适应的民事主体资格和权利能力。

  4.2.2 乙方保证委托标的不存在表决权委托予第三方、 委托第三方进行管理等限制委托标的委托给甲方的情形。

  4.2.3 乙方签署本协议不存在其与第三方达成的任何意向性/交易/委托协议及进行任何其他可能妨碍或延迟或从本质上影响本协议履行的安排。

  4.2.4 除本协议外,乙方未签署或以任何明示或默示形式实际成立任何可能影响本次表决权委托的协议或其他安排,除已经提供给甲方或其专业顾问的文件外,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免责与补偿

  双方同意,在任何情况下,甲方不得因受委托行使本协议项下约定的表决权而被要求对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作出任何经济上的或其他方面的补偿。

  第六条 违约责任

  双方同意并确认,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甲方因此而形成的损失。如甲方利用乙方委托其行使的表决权作出有损飞马国际或乙方合法权益的决议和行为或者有其他不当行为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首先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在深圳进行解决。

  第八条 其他事项

  8.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8.2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其他说明以及风险提示

  1、根据告知函,本次表决权委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规定,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违反有关承诺的情形;本次表决权委托期间,黄壮勉先生与深圳市合丰泰科技有限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2、公司将密切关注前述事项相关情况,积极敦促各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告知函;

  2、表决权委托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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