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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966       证券简称:玲珑轮胎          公告编号:2020-08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因30名激励对象2019年个人层面绩效未完成,不符合当期100%解除限售条件,以及5名激励对象因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决定对该35人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53,400股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2020年8月11日,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30名激励对象2019年个人层面绩效未完成,不符合当期100%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以及5名激励对象因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决定对该35人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53,400股进行回购注销。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下简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1)。上述事项已经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召开的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玲珑轮胎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74)。

  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玲珑轮胎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5),公司债权人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上述申报期限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合计回购注销253,400股限制性股票:

  ①30名激励对象2019年个人层面绩效未达到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条件,依据公司激励计划第九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规定,公司决定回购注销2019年个人层面绩效未完成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83,400股限制性股票。

  ②经公司第四届第二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认,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5名激励对象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行为,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的规定:“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决定回购注销5人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70,000股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35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253,40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B882400190),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3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53,4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

  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0年10月22日完成注销。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对象、回购原因、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就本次回购注销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等事宜,并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

  六、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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