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34 证券简称:*ST富控 公告编号:临2020-18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裁定
● 涉及诉讼本金:41,500万元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此次裁定为终审裁定,案件涉及款项系公司表外或有借款。鉴于本案有关被告已就纠纷事项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且公司已进行过内部核查,确认与丁某之间不存在上述借款事项。截至目前,公安部门的侦查工作尚在进行中。同时,针对此类案件,公司将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员积极应对,坚决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富控互动”)于近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20)沪民终500号民事裁定书。现将该案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丁某主张其与上市公司等被告各方于2017年11月30日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向指定账户发放了相应借款。同日,丁某与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技企业集团”)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于2017年12月6日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同时,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为涉案4.15亿元债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主张因借款期满后,被告各方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及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其于2018年1月31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公告:临2018-035)。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受理此案,并于2020年4月30日出具了(2018)沪01民初289号民事裁定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系争民间借贷纠纷与已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所涉当事人和案件事实具有同一性,本案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驳回原告丁某的起诉(详见公司公告:临2020-083)。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丁某因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初289号之三民事裁定,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20年10月9日出具了(2020)沪民终500号民事裁定书,其主要内容如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吕某东就包括本案所涉借款纠纷在内的事实向上海市公安局报告后,上海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0日正式立案。丁某认为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未经质证从而认为一审审理程序瑕疵,缺乏依据,且该情况不影响涉案事实等的认定。二审审理期间,法院已向丁某出示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并听取其和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与已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所涉当事人和案件事实具有同一性,可能涉嫌经济犯罪,故依法裁定驳回丁某的起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如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民事权利。综上,丁某的上述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针对上述诉讼的说明及影响
此次裁定为终审裁定,案件涉及款项系公司表外或有借款。鉴于本案有关被告已就纠纷事项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且公司已进行过内部核查,确认与丁某之间不存在上述借款事项。截至目前,公安部门的侦查工作尚在进行中。同时,针对此类案件,公司将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员积极应对,坚决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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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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