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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上接C1版)

  (上接C1版)

  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七、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八、战略配售情况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贵阳中天佳创投资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2、广发原驰·科思科技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广发原驰·科思科技战略配售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本次发行不存在其他战略投资者。

  (二)参与规模

  1、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中天国富证券按照《实施办法》和《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贵阳中天佳创投资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子公司贵阳中天佳创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认购数量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3.00%,即56.6506万股,认购金额为6,007.229624万元。贵阳中天佳创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广发原驰·科思科技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广发原驰·科思科技战略配售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数量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83%,即91.1136万股,认购金额9,661.686144万元(不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新股配售经纪佣金48.308431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1)广发原驰·科思科技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具体名称:广发原驰·科思科技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0年6月24日

  募集资金规模:7,600.00万元

  管理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2:科思科技1号资管计划总缴款金额为7,600.00万元,其中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金额上限(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不超过7,460.00万元,参与认购规模上限(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与募集资金规模的差异系预留管理人的管理费和托管人的托管费等必要费用,该安排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注3:西安科思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2)广发原驰·科思科技战略配售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具体名称:广发原驰·科思科技战略配售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0年7月27日

  募集资金规模:2,295.00万元

  管理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2:科思科技2号资管计划总缴款金额为2,295.00万元,其中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金额上限(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不超过2,250.00万元,参与认购规模上限(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与募集资金规模的差异系预留管理人的管理费和托管人的托管费等必要费用,该安排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限售条件

  贵阳中天佳创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广发原驰·科思科技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广发原驰·科思科技战略配售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1,888.3558万股,本次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

  (二)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三)每股发行价格:106.04元;

  (四)发行市盈率:37.13倍(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5.38元(以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市净率:3.00倍(以本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确定);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2.8556元(以发行前一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002,412,490.32元,全部为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金额。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10月15日出具了立信[2020]验字第ZA90584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20年10月15日,贵公司实际已发行普通股(A股)18,883,558.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06.0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02,412,490.32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亿零贰佰肆拾壹万贰仟肆佰玖拾元叁角贰分),扣除保荐承销费(含税)人民币77,851,970.28元,扣除其他发行费用(含税)人民币13,943,800.39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10,616,719.65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18,883,558.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捌佰捌拾捌万叁仟伍佰伍拾捌元整)。募集资金净额扣除股本人民币18,883,558.00元后,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1,891,733,161.65元。2020年10月15日,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将扣除尚未支付的承销保荐费(不含税73,445,254.9808元)后的余额1,924,560,520.04元汇入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云城支行账户(账号955106661688788)。

  (九)本次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单位:万元

  

  注1: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总额-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200,241.25万元-8,662.69万元=191,578.56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未经审验的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的金额。

  注2: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总额-发行费用(含增值税)=200,241.25万元-9,179.58万元=191,061.67万元。因科思科技主要产品为免征增值税的军用产品,公司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不能够进行抵扣,经验资机构审验,本上市公告书披露的募集资金净额为扣除发行费用(含增值税)后的金额。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以本上市公告书披露的金额为准。

  (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191,061.67万元。

  (十一)本次发行未设置超额配售选择权。

  (十二)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17,207户。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A9009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立信会计师对公司2020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A90517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阅报告》已在《科思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一)》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预计2020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约31,000万元至33,000万元,同比增长约40.85%至49.93%;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2,300万元至3,700万元,同比增长约43.41%至130.71%,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1,600万元至3,000万元,同比增长约16.10%至117.69%。上述2020年1-9月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主要产品销售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情况、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云城支行签署了《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具体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上述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云城支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955106652688788)为例,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德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高新北区朗山路7号航空电子工程研发大厦五楼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云城支行(“商业银行”)

  主要负责人:王君君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万科云城(一期)7栋B座135、136、137、138、139、140、141、142、143、144号房

  丙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B区金融商务区集中商业(北)

  鉴于:

  1、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甲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02,412,490.32元,全部为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金额,其中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含税)人民币91,795,770.67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10,616,719.65元。

  2、乙方为甲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商业银行。

  3、丙方为甲方上市的保荐机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协议各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955106652688788,截止2020年10月19日,专户余额为441,549,3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军用电子信息装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第四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俊、刘铁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第七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八条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九条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改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本协议自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之日起失效。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换持续督导机构的,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终止持续督导关系之日起失效。

  第十二条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并按其届时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三条 就本协议某一条款产生争议和纠纷并进行仲裁,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与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其他事项

  除此之外,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

  他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

  开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认为,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同意担任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B区金融商务区集中商业(北)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8号滨江万科中心

  电话:021-38582187

  保荐代表人及其联系方式:彭俊(电话:021-38582187)、刘铁强(电话:

  021-38582187)

  项目协办人:赵宇

  其他经办人员:朱卫、牛春晓、袁唯恒、姚澜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彭俊先生:中天国富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中马传动(603767.SH)、吉华集团(603980.SH)、佩蒂股份(300673.SZ)、上海河图、哈药股份(600664.SH)、人民同泰(600829.SH)等多家公司的改制辅导、IPO、并购重组等项目。

  刘铁强先生:中天国富证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中马传动(603767.SH)、吉华集团(603980.SH)、东方日升(300118.SZ)、金洲管道(002443.SZ)、上海绿新(002565.SZ)、华鼎锦纶(601113.SH)、三力士(002224.SZ)、新华龙(603399.SH)、易成新能(300080.SZ)等多家公司的改制辅导、IPO、再融资、并购重组等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发行人发行前股东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刘建德承诺:

  (1)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同时,本人在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前述发行价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本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5)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6)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就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如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8)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2、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梁宏建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同时,本人在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前述发行价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5)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就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如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7)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3、本公司其他股东中国宝安、深圳创东方、萍乡盛会、众智共享、武汉华博、上海源星、丽水立森、贾秀梅、佛山新动力、深圳欢盈、北京华控、宁波青松城、众智皓泓、湖北华控、厦门象屿、胡林、上海弘虹、众智汇鑫、李贵君、众智瑞盈、宁波汇聚、孙德聪、邹圣文承诺:

  (1)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就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人/本企业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建德的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建德持有公司28,652,6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5778%,其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限售期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上市公司减持股份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依法进行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在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在满足上市公司减持股份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前提下,本人对持有股份的减持作如下确认:

  ①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②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③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

  ④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2、持股5%以上股东梁宏建的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梁宏建持有公司17,493,6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8799%,其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公司限售期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上市公司减持股份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依法进行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在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在满足上市公司减持股份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前提下,本人对持有股份的减持作如下确认:

  ①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②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③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

  ④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和承诺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股价稳定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降低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将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二个月内,实施完毕。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上述第(1)项股价稳定措施完成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上述第(1)项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10%,当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50%。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控股股东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上述第(2)项股价稳定措施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上述第(2)项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股份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的20%,当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股份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的50%。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上述第(3)项股价稳定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上述第(3)项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分红和税后薪酬额的20%,当年度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分红和税后薪酬额的50%。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启动回购措施的时点及回购价格: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建德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及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公司及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及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公司及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建德承诺:

  (一)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2020年3月10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规模、净资产规模较发行前将有较大幅度增长。但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募集资金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导致净利润增长速度可能低于净资产增长速度。因此,公司存在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并进而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公司未来的持续回报能力,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研发投入和市场开拓力度,持续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致力于军用电子信息装备的研制,坚持在计算机与网络、通信、计算机软件、云计算、虚拟化、芯片设计等领域持续进行研发投入,在信息处理、数据传输、数据管理、数据存储、无线通信等方面积累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拥有从模块、设备到系统的军用电子信息装备产品研制能力,服务于各类国防军工客户。公司坚持围绕新形势下部队装备需求持续进行研发创新,不断提升产品的国产化水平,已逐渐成长为领先的军用电子信息装备供应商。为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公司将继续加大研发投入和市场开拓力度,使研发的技术和产品更快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丰富公司现有的产品结构,持续提高公司的技术和产品竞争能力,努力提升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2、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将改进生产流程,提高生产效率,加强对采购、生产、库存、销售各环节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库存周转率,加强销售回款的催收力度,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同时,公司将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3、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争取提前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完成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加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弥补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4、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内控管理制度。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5、完善利润分配机制,注重投资者回报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制度、满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需求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可持续性发展,公司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明确了公司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并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利润分配制度。未来,公司将根据发展情况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充分注重投资者回报,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6、继续加强公司治理制度建设,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公司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上市公司的规范要求,逐步建立了相互独立、权责明确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组建了较为规范的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制定了《公司章程》及一系列法人治理细则,明确了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相互之间的权责范围和工作程序。今后,公司仍将加强公司治理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并确保公司相关治理制度得到切实有效实施,整体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以上为公司为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有效使用的保障措施及防范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风险的措施,不代表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建德,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就公司本次发行涉及的每股收益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填补回报措施等有关事项作出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人不无偿或者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对日常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积极行使自身职权以促使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将积极行使自身职权以保障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的利益。

  若上述承诺与中国证监会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明确规定不符或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规定及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若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就公司本次发行涉及的每股收益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填补回报措施等有关事项作出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人不无偿或者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对日常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积极行使自身职权以促使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将积极行使自身职权以保障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上述承诺与中国证监会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明确规定不符或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规定及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若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利润分配政策

  发行人的利润分配政策参见本节之“二、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与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相关内容。

  (二)发行人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1、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制定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并在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予以体现。

  2、公司在上市后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草案)》及《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3、倘若届时公司未按照《公司章程(草案)》及《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之规定执行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则公司应遵照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之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采取相关后续措施。

  七、中介机构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承诺:如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若因本公司的过错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进行赔偿,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八、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就相关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建德就相关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1、本人将依法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在本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期间,公司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本人若未能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造成公司或者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上述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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