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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 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477          证券简称:巨星农牧          公告编号:2020-06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130号文《关于核准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5.5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3,480.00万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3,039.53万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440.47万元,资金到账时间为2017年12月12日。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7]4828000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情况

  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拟将原计划投入“50万张/年汽车革自动化清洁生产线项目”的剩余募集资金及利息共计21,707.59万元,用于支付收购巨星农牧有限公司100%股权的现金对价和投资建设“平塘县优质生猪产业化建设项目-巨星甲茶父母代种猪场”,其中,平塘县优质生猪产业化建设项目-巨星甲茶父母代种猪场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平塘巨星农牧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2020年9月28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0)。根据上述决议,公司新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平塘巨星农牧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承销保荐分公司、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通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该监管协议内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平塘巨星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塘巨星”或“甲方二”)

  乙方: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通支行

  丙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承销保荐分公司

  为规范甲方(下文“甲方”指“甲方一”和“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公司、平塘巨星、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20000397891,截至2020年10月9日,专户余额为5,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平塘县100万头优质生猪产业化建设项目-巨星甲茶父母代种猪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邵伟才、朱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抄送给丙方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平塘巨星、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

  特此公告。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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