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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下转D14版)

  

  一、会议基本情况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基金管理人”)曾于2020年6月12日起至2020年7月17日17:00止,以通讯方式召开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一次大会”)。因参加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未达到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而未达到法定的会议召开条件,故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7月21日发布了《关于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就上述事项予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权益登记日仍为2020年6月12日。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0年10月21日0:00起,至2020年11月20日17:00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通讯表决票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寄送至如下地址:

  收件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层

  邮政编码:518040

  联系电话:0755-83199596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二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仍为2020年6月12日,即在2020年6月12日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mfchina.com)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相关的业务专用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代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书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但下述第(4)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函授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非直销销售机构投票的,接受有效委托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非直销销售机构应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自2020年10月21日0:00起至2020年11月20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层),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表决专用”。

  五、授权

  1、纸面方式授权

  (1)个人投资者授权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如果个人投资者使用其收到的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函授权时,无需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在专用回邮信函上填写个人姓名、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和具体表决意见,并回寄给基金管理人,该专用回邮信函即视为有效授权,若委托人签署的专用回邮信函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其意志行使表决权。

  (3)机构投资者授权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提供被代理的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网络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基金管理人提供官方微信(微信公众号:招商基金)、官方APP(APP名称:招商基金)、官方网站(www.cmfchina.com)和短信链接等通道供个人投资者进行授权,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授权人的表决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

  网络授权的起止时间自2020年10月21日0:00起至2020年11月19日15:00止(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通过网络进行授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正确填写姓名、证件号码等信息,以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上述网络渠道进行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3、电话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基金管理人开设录音电话授权方式,基金管理人和部分销售机构可通过各自的客服代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身份验证问题的方式核实持有人身份并由客服代表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授权人的表决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电话授权的起止时间自2020年10月21日0:00起至2020年11月19日15:00止(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的电话授权时间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4、授权效力的确定原则

  (1)直接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又存在有效的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接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2)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进行有效授权,无论表决意见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表决意见一致的,按照该表决意见计票;若多次授权但授权意见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投弃权票。

  5、在本次二次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在一次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规则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的,表决时间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地址,表决时间以收件人收到时间为准。2020年11月20日17:00以后送达收件人的纸面表决票,均为无效表决。  (2)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寄送纸面表决票的,若各表决票之意思相同时,则视为同一表决票;表决之意思相异时,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列明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3)如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表决票无效,并且不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已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亦不计入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之内。

  1)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纸面表决票上签字或未附个人或机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的或提供的文件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

  2)通过委托代理人表决的,未同时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的或提供的文件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

  3)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

  4)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地址或指定系统的。

  (4)如纸面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其他要素符合会议公告规定者,该纸面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1)对同一议案表决超过一项意见或未表示意见的;

  2)纸面表决票“表决意见”一栏有涂改的、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3)纸面表决票污染或破损,并且无法辨认其表决意见的。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意见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

  3、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依法将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联系人:赖思斯

  联系电话:(0755)83199596

  邮政编码:518040

  网址:www.cmfchina.com

  2、公证机关: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09号湘西大厦6层

  联系人:甄真

  联系电话:010-66216866

  邮政编码:100032

  3、见证律师: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400-887-9555咨询。

  附件一:《关于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一:

  关于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

  为实施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述修改基金合同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变更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基金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二:

  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一、声明

  1、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于2018年4月13日,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

  2、本次基金合同修改方案须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将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要点

  (一)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二)调整基金投资范围

  调整后的基金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三)调整投资策略

  调整后的基金投资策略为: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以目标ETF作为主要投资标的,方便投资人通过本基金投资目标ETF,本基金并不参与目标ETF的管理。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其中,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上的配置比例,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目标ETF投资策略

  (1)基金组合构建原则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其指定的目标 ETF。

  (2)基金组合的构建方法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构建基金组合,使得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90%。

  1)按照目标ETF法律文件约定的方式申赎目标ETF;

  2)在二级市场上买卖本基金的目标 ETF,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二级市场上买卖目标ETF基金份额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

  (3)日常组合调整

  在基金的日常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将按照目标ETF法律文件约定的方式申购、赎回目标ETF的基金份额,实现指数化投资。根据市场情况,本基金亦可通过二级市场在在证券交易所买入、卖出目标 ETF 基金份额。两种投资方式主要根据交易成本、市场流动性以及价格的优势决定。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部分的投资,主要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的方法进行日常管理。

  4、债券(不含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资产投资主要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中短期的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并根据对个券相对价值的比较,进行个券选择和配置。债券投资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

  5、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是基于对宏观经济形势、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对各类市场大势做出判断的前提下,一方面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所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和研究,对盈利能力较强或成长性较好的行业和上市公司的可转债进行重点关注,另一方面,应用招商基金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评价体系,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主要包括:基于二叉树模型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价值分析、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债/股性和隐含波动率分析、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条款的定性分析等。

  (1)基础股票分析。在当前的市场中,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获利的根本在于股价上涨带动债券价格上涨,正股是决定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价值的最主要因素。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招商基金的投资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从宏观环境大势确定未来经济运行态势,进而分析和预测股票市场的整体走势,并确定当前经济发展阶段所对应股票市场各行业的表现,从而确定行业层面上的选择顺序,进而通过个股基本面研究,选择盈利能力及成长性较强的行业和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

  (2)基于二叉树模型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价值分析。基金管理人运用二叉树定价模型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进行价值分析。即运用股价运动的二叉树数值求解方法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定价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以确认不同因素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价值的影响程度,从而确定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不同阶段的理论价格。结合定价模型、市场定性分析和定量比较分析,充分考虑市场各时期的特征,合理地给出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估值。

  (3)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债性/股性的相对价值分析及隐含波动率分析。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兼具股性和债性,在不同市场环境下呈现出债性偏强、股性偏强、股债性平衡的特点。本基金优先投资于股性偏强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4)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条款分析。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通常附有赎回、回售、转股价修正等条款,其中赎回条款是发行人促进转债转股的重要手段,而回售、转股价修正条款是对转债投资者的保护性条款。这些条款在特定环境下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价值有着较大的影响。招商基金利用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条款分析模板对债券条款进行跟踪,根据标的公司当前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战略,以及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融资需求,对发行人的促进转股能力和促进转股意愿进行分析,把握可能的投资机会。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7、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遵循有效管理原则经充分论证后适度运用股指期货。通过对股票现货和股指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采用估值合理、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和优化,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8、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为有效控制债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在国债期货投资时,本基金将首先分析国债期货各合约价格与最便宜可交割券的关系,选择定价合理的国债期货合约,其次,考虑国债期货各合约的流动性情况,最终确定与现货组合的合适匹配,以达到风险管理的目标。

  9、融资及转融通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四)调整基金投资限制

  调整后的基金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限制如下: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8)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条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6)、(10)、(12)项和第(3)项第5)目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调整基金费用

  调整后基金费用如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所对应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5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所对应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所对应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所对应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5%。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R为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服务费率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第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其他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最新信息对《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的其他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原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转为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A类基金份额,原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转为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C类基金份额。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可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其他修改或必要补充。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也将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见本说明书之附件:《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三、《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于本次会议决议生效日的同日生效,原《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具体日期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以上要点修订基金合同并实施变更方案。

  四、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887-9555

  网址:www.cmfchina.com

  附:《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原《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拟修订后《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条款内容内容基金名称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全文指定报刊规定报刊指定媒介规定媒介指定网站规定网站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其变更为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本基金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第二部分 释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本基金由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删除无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3、销售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24、销售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删除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删除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投资目标ETF份额所得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5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

  59、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删除无    57、目标ETF: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ETF),该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的目标ETF为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8、ETF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与目标ETF的投资目标相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59、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ETF联接基金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采用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删除    九、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

  六、标的指数

  MSCI China A Inclusion RMB Index(以下简称“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 )

  无    七、目标ETF

  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八、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在投资方法和交易方式等方面,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联系:

  1、两只基金跟踪同一个标的指数即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

  2、两只基金的投资目标均为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即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的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3、两只基金具有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4、目标ETF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

  区别:

  1、基金的投资管理方式不同:目标ETF通过直接买卖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等,直接跟踪复制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则是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包括在一级市场以股票篮子组合进行目标ETF的申购与赎回,也包括在二级市场以现金直接买卖目标ETF基金份额),间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2、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不同:目标ETF的投资人依据申购赎回清单,按以组合证券为主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进行申购赎回,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报;而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均采用现金方式,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3、基金是否挂牌交易不同:目标ETF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而本基金则不上市交易;

  4、价格揭示机制不同:目标ETF有实时市场交易价格和每日基金份额净值;而本基金只揭示每日基金份额净值。

  九、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的差异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目标ETF的业绩表现可能会出现差异,差异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

  2、投资管理方式的不同,如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不同的管理方式会导致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

  3、基金规模、投资成本、各种费用与税收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由于两只基金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不同,投资管理方式不同,基金规模也可能不同,所以,本基金的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可能不同于目标ETF;

  4、现金比例及现金管理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而目标ETF则没有这项规定。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低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除外)、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的销售、调低某类基金份额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基金合同修订变更而来。

  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8年3月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419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年4月13日生效。

  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及其相关事宜,并基于上述变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名称、投资和估值、基金的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他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原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变更为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A类基金份额,原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变更为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C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20XX年XX月XX日起,《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且原《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起失效。

  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目标ETF净值计算和发布时间发生变化,或实际需要,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基金净值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并提前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8、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达到或接近申购上限,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1、2、3、5、6、7、8、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无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6、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7、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若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李浩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7)承担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合理有效的反洗钱控制措施,对其自身客户开展反洗钱尽职调查等管控工作,确保所管理的资金来源合法,资金管理及投资使用不涉及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涉及被联合国、美国、欧盟、英国、中国公安部等制裁规则制裁的人员或行为等。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客户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构要求的因托管而履行反洗钱义务相关的尽职调查及其他相关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刘辉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或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所产生的权利,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无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9)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下转D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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