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0-15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控股”)于2020年5月12日披露了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漳州恒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恒阳”)土地租赁合同案的小额诉讼情况,于2020年8月7日披露了该案一审判决情况,有关内容请见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临 2020-096)、《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临2020-127)。
二、进展情况
近日本公司子公司漳州恒阳收到龙海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20年10月12日签发的《限制消费令》(2020)闽0681执2935号、《执行通知书》(2020)闽0681执2935号、《财产报告令》(2020)闽0681执2935号等文件。
(一)《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
因被执行人漳州恒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院决定对漳州恒阳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被执行人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该令时止。
(二)《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漳州恒阳与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2020)闽0681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依照规定,责令漳州恒阳履行下列义务:
1、拆除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并完成土地清理后将土地[具体坐标以(2020)闽0681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书载明的范围为准]归还申请执行人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有限公司掌管;
2、从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占用土地之日止按每月44350.56元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有限公司偿付土地占用费;
3、向申请执行人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有限公司支付土地租金71752.80元即违约金[违约金按(2020)闽0681民初1550号载明的计算方式计算];
4、向申请执行人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有限公司支付土地占用费576557.2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2020)闽0681民初1550号载明的计算方式计算];
5、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6、缴纳案件受理费6400元、执行费10214元(暂计)。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存在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前期已披露小额诉讼事项进展: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按相关诉讼案件法院判决,计提了相关的利息及违约金费用,因此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额外影响。
公司将尽快筹集资金按照已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19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0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有限公司诉土地租赁合同案之龙海市人民法院签发的《限制消费令》(2020)闽0681执2935号、《执行通知书》(2020)闽0681执2935号、《财产报告令》(2020)闽0681执2935号等文件;
2、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的《仲裁申请书》;
3、李长山、黄海明、冯济强《民事起诉状》及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等文件;
4、常德市三金实业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
5、福建省腾裕建设工程公司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之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裁定书》(2020)闽06民终2627号;
6、上海木逢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之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沪0112民初28125号之一。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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