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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61             证券简称:克明面业            公告编号:2020-08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0年10月20日(星期二)15:00

  (2)互联网投票的日期和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0年10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0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科技产业园振华路28号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研发检验大楼四楼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克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3,607,9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0%。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412,73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0,195,21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启元律师事务所刘中明、傅怡堃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20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598,2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2.00%;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1%;弃权15,006,85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27.99%,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335,9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50.54%;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1%;弃权15,006,85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49.45%。

  (二)《关于公司2020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598,2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2.00%;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1%;弃权15,006,85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27.99%,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335,9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50.54%;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1%;弃权15,006,85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49.45%。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598,2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2.00%;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1%;弃权15,006,85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27.99%,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335,9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50.54%;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1%;弃权15,006,85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49.45%。

  上述议案已经2020年9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20年9月30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刘中明、傅怡堃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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