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东来技术 股票代码:688129
特别提示
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来技术”、“发行人”、“公司”、“本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10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e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殊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科创板上市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科创板企业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后一定时期内,因原始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为2,729.8426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22.75%,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公司发行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本次发行价格为15.22元/股。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8.53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16.71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4.71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2.28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在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截止2020年9月30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8.28倍。本次发行的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但仍旧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要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例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列;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注意下列风险:
(一)国内汽车销量下降对发行人经营业务带来不利影响的风险
2017年以前,中国汽车市场经过超过十年的快速增长阶段,2018年、2019年,国内乘用车销量出现连续下滑。
1、汽车销量下滑对发行人汽车售后修补涂料业务带来的风险
发行人汽车售后修补涂料主要面向汽车售后市场,终端使用客户主要为汽车授权4S店。汽车售后市场的发展与汽车保有量直接相关,汽车售后修补涂料的市场需求与汽车保有量中使用年限短、成新度高的汽车保有量相关度更高。
从维修意愿以及维修频率来说,一般车主购入车辆五年内发生“小刮蹭”事故后,维修意愿及维修频率都较高。随着车辆使用年限增长,发生“小刮蹭”后维修意愿及维修频率都会有所降低。因此如果汽车销量继续下滑,尽管汽车保有量总额仍保持增长,但随着车辆使用年限增长,新车销量不足以弥补超过五年使用年限的车辆数量,则汽车保有量中使用年限短、成新度高的新车数量会减小,发行人汽车售后修补涂料业务的下游市场需求将会下降。
因此,若未来汽车销量下降,将会对发行人汽车售后修补涂料的市场需求带来不利影响。
2、汽车销量下滑对发行人汽车新车内外饰件涂料业务、新车原厂车身涂料业务带来的风险
发行人新车内外饰件涂料业务的主要客户为汽车主机厂的零配件供应商;新车车身涂料业务主要客户为汽车主机厂。
若未来汽车销量持续下滑,将影响发行人下游市场的需求总量,进而影响主机厂或其零配件供应商向发行人的采购量,存在对发行人业绩带来不利的影响的风险。
(二)市场环境变化导致发行人汽车售后修补涂料销量下降的风险
2017-2019年发行人主要产品汽车售后修补涂料销量为3,749.54吨、3,451.18吨及3,135.84吨,报告期(即2017年、2018年与2019年,下同)内销量下降。对发行人汽车售后修补涂料影响较大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1、保险政策调整
2015年,保监会颁布《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方案提出:“研究商业车险保费与以往年度保险赔款记录、交通违法记录等重要影响因素的相关关系,制定行业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系数等费率调整参考方案。”
2015年后,车主的保险费用与出险次数、交通违法记录直接挂钩。出险次数较多、交通违法次数较多的车主,保费将会在次年提高,反之则保费将会在次年降低。
故受到保险政策调整的影响,车主在遇到“小刮蹭”等事故后,去汽车授权4S店的维修意愿下降。
随着汽车保险政策变化影响车主减少出险次数,则发行人将面临下游客户对汽车修补涂料需求下降的风险。车险政策改革后,将从两方面对发行人带来影响:
(1)车主交通违法次数逐渐降低,事故率逐渐降低,需对汽车表面进行修补的汽车数量减少,将导致发行人下游市场规模减小;
(2)车主减少了轻微刮蹭汽车的维修频率,以避免下年度车辆保险费用的上升。或车主出于保费成本的考量,将不再选择出险到授权4S店进行修补,自费选择更为经济的“修理厂”进行修补。而发行人产品主要面对汽车授权4S店,通过汽车授权4S店修补汽车数量减少,将对发行人产品需求产生不利影响。
若保险政策进一步改革影响车主保险修车次数继续下降,则发行人可能面临汽车修补涂料市场需求下降的风险。
2、汽车保有量
汽车售后修补涂料主要为中国汽车售后市场,汽车保有量增长状况为影响市场需求的主要因素。
2000年,中国汽车保有量为1,609万辆,每百人汽车保有量1.27辆。2018年,汽车保有量达到2.4亿辆,每百人汽车保有量为17.20辆,超过世界平均水平。2009年-2018年九年,增幅达215%,年平均复合增长达13.60%。
由于目前中国汽车人均保有量已经到了较高水平,若中国汽车保有量稳定增长趋势无法继续维持,则会导致发行人汽车售后修补涂料业务的市场需求不足,出现收入下滑的风险。
3、低端品牌的替代
发行人汽车售后修补涂料中,色漆销量下降最小,而清漆、底漆、固化剂以及其他辅料等,下降幅度较大。报告期内发行人汽车售后修补涂料分产品的销售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汽车车身喷涂修补需要调色技术人员的现场调色服务。因为色母体系的独特性和调色配方的差异化,不同品牌色母产品体系互相替代或者混合使用难度极大。清漆、底漆、固化剂以及其他辅料,在现场实际维修喷涂过程中,替换技术难度和最终效果影响相对较小。因此,实际使用过程中,市场上部分终端客户存在使用相对低端产品替换高端产品的状况。
若未来发行人汽车售后修补涂料产品中的辅料被低端品牌替代趋势进一步强化,则发行人汽车售后修补涂料将面临因低端品牌替代而销量下降的风险。
(三)汽车涂料市场由“油性”向“水性”转换的风险
随着环保要求的趋严,汽车涂料行业由“油性”向“水性”的转换正在逐步进行中。新车车身涂料方面,2018年,在国内生产的70%以上的乘用车和30%以上的商用车的新车涂装(主要为色漆层)已经使用水性涂料;汽车售后修补涂料“油性”转向“水性”的进程相比于新车车身涂料虽相对较缓,但随着国家行业标准向低VOC排放转型,城市环保部门严格限制VOC排放,主流汽车品牌主机厂逐渐要求授权4S店使用水性汽车修补涂料,且各大城市逐渐要求市区内禁用“油性”修补涂料,预计市场将逐步增加对水性汽车修补涂料的需求。
发行人现有产品以“油性”汽车售后修补涂料为主,主要原因是下游客户的需求影响。2017-2019年,发行人水性涂料销售产量分别为60.03吨、116.54吨、159.32吨,占发行人涂料总产量的0.91%、1.80%、2.45%,占比较低;发行人目前拥有油性涂料产能10,000吨,水性涂料产能2,000吨。在汽车涂料市场由“油性”向“水性”转换的过程中,发行人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两点:
1、水性涂料市场增加份额难以替代油性涂料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
若未来中国汽车售后修补涂料行业“油性”向“水性”转型加速,行业内“水性”涂料的市场份额快速提升,发行人可能面临“油性”汽车售后修补涂料销量下降,而水性汽车售后修补涂料销量增长不能弥补,从而导致市场份额下降,带来发行人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2、与竞争对手的竞争风险
发行人目前竞争对手主要为以PPG、艾仕得、阿克苏诺贝尔、立邦、巴斯夫等国际知名品牌为代表的国际涂料厂商,一般来说各家竞争对手在“水性”涂料的客户资源、市场竞争地位等方面会继承各自在“油性”涂料市场的优势,市场竞争格局与市场份额会较为稳定。
由于发行人在水性涂料产能、整体规模、资金实力等方面与其相比处于竞争劣势,在未来“水性”修补涂料的市场竞争中,发行人在产品品质、销售渠道、研发实力等方面如果不能达到过超过上述竞争对手的水平,将导致发行人“水性”涂料无法继承在“油性”涂料市场既有的竞争地位,在整个国内汽车修补涂料“油性”转“水性”的过程中丢失原有的市场份额,发行人经营业绩存在重大下滑的风险。
(四)新冠疫情使得公司存在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2020年2月份之后,随着新冠疫情的爆发,汽车授权4S店大部分未能开门营业,公司主要产品销量在2月、3月同比大幅下滑。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一季度财务数据审阅报告,公司2020年一季度营业收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分别下降46.03%、57.98%。进入二季度以来,中国新冠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成果,下游行业复工情况良好,公司的经营状况相较一季度复苏明显。根据发行人2020年1-6月财务数据审阅报告,公司2020年上半年营业收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分别下降23.88%、12.91%,同比下降幅度明显收窄。
但是,全球范围内,新冠疫情的防控仍面临较大不确定性。国际上来看,新冠疫情仍持续蔓延,疫情扩散趋势未得到根本扭转;国内来看,疫情虽然得到较好控制,但各地区仍执行严格的防疫政策。以上情况使得疫情对经济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面临较为不确定的宏观经济环境。
若2020年下半年公司经营业绩未能超过2019年同期或超过2019年同期但未能弥补2020年上半年的业绩下降,则公司2020年将出现经营业绩同比2019年下滑的风险。
(五)原辅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包括树脂、溶剂、颜填料、助剂等石化化工材料,直接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比例在70%左右。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会造成生产成本上升,进而影响到公司经营业绩。
2019年,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成本为17,660.11万元,占主营业务成本的70.80%。假设直接材料成本提升1%或5%,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营业利润的变动情况如下:
如上表所示,若直接材料成本上升1%,公司营业利润将下降1.82%-1.85%;若直接材料成本上升5%,公司营业利润将下降9.09%-9.25%。
因此,如果经济波动,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而公司不能有效降本提效、维持产品价格议价能力,存在毛利率下降、业绩下滑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0年9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同意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18号),同意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343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东来技术”,证券代码“688129”;其中2,729.8426万股股票将于2020年10月23日起上市交易。
三、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0年10月23日
(三)股票简称:东来技术;扩位简称:东来涂料技术股份
(四)股票代码:68812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2,000.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000.00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729.8426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9,270.1574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50万股(本次上市战略投资者保荐机构跟投机构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证创新”)获配150万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东证创新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本次发行承诺限售6个月的投资者所持股份为1,201,574股。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四、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规定,选择的上市标准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本次公开发行后,发行人上市时市值为18.26亿元,2018年和2019年,发行人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分别为7,093.71万元及7,390.90万元,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上市标准中的“(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达到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东来科技持有发行人59.28%的股权,系公司控股股东。东来科技详细情况列示如下: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东来科技总资产、净资产分别为37,259.29万元、36,984.46万元,2019年度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分别为0万元、1,651.06万元。上述财务数据已经上海佳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佳安会审年(2020)第62号”《审计报告》。
2、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朱忠敏直接持有公司23.02%的股份,朱忠敏、朱轶颖夫妇通过东来科技、悦顺投资间接持有公司64.28%的股份,二人合计控制公司87.30%的股份。朱忠敏、朱轶颖夫妇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1)朱忠敏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42011119720715***。1972年出生,研究生学历,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1992年至1995年就职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1995年至1998年就职德泰兴业(香港)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1999年至今任职上海东来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2005年起任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朱轶颖女士,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10222197412300***。1974年出生,本科学历。曾就职于万邦国际商务(香港)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香港加士伟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苏州森威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现任东来科技总经理。
(三)本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二)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共5人,分别为朱忠敏、李白、林在强、刘莉春、叶小明,具体情况如下:
(三)持股情况及限售情况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股情况
截止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仅董事长、总经理朱忠敏持有公司股份,持股情况如下:
截止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均未持有公司债券。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股限售情况
实际控制人朱忠敏作为董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公司股份,并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本单位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本人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本人如违反前述持股承诺进行减持的,则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未向公司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公司有权暂扣应向本人支付的报酬和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本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本次发行前公司未制定或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四、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9,000万股,本次发行3,000万股A股,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00%,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12,000万股。
五、本次发行后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六、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未参与战略配售。
七、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为保荐机构母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已与公司签订配售协议。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获配150.00万股本次发行的股票,获配比例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5.00%。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3,000万股
二、发行价格:15.22元
三、每股面值:1元
四、发行市盈率:24.71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2.57倍(按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基础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0.62元/股(按照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91元/股(按照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九:认购情况: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1,500,0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1,400,000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2957762%,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1,384,119股,放弃认购数量为15,881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7,100,000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7,100,000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5,881股
十、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10月19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761号)。经审验,截至2020年10月19日止,公司实际已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5.2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56,600,000.00元,扣除为本次发行支付的发行费用人民币49,508,571.9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07,091,428.10元
十一、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十二、募集资金净额:40,709.14万元
十三、发行后股东户数:27,347
十四、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的委托,对公司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115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6月30日合并的资产负债表,以及2020年1-6月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审阅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结合当前疫情发展情况、市场动态以及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公司预计2020年1-9月销售收入为2.79亿元至2.88亿元,同比下降14.3%至16.8%。预计2020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325万元至5,628万元,同比下降5.6%至10.7%,预计2020年1-9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4,712万元至5,015万元,同比下降5.8%至11.5%。上述2020年前三季度的预测财务数据,系管理层预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发行人所做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上述银行签订的《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为例,本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所存储资金为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该资金仅用于万吨水性环保汽车涂料及高性能色漆(一期扩建及技改项目)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款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鹏、于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应于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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