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长安汽车(长安B) 证券代码:000625(200625) 公告编号:2020-9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相关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3、承诺对其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果上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上市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长安汽车的相关制度及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长安汽车修订相关制度,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8、承诺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承诺人违反其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承诺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上市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二、发行对象承诺
(一)发行人参与本次认购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不越权干预长安汽车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长安汽车利益,切实履行对长安汽车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2、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长安汽车的相关制度及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长安汽车修订相关制度,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3、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承诺严格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上市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2、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和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在本次发行前后六个月内不买卖公司股票的承诺函:
“一、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自本次发行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买卖长安汽车股票。
二、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买卖长安汽车公司股票的,将违规买卖长安汽车股票所得归长安汽车所有,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和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长安汽车股份,在本次发行结束后三十六个月内将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
2、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认购的上述股份因长安汽车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方式获取的新增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承诺。”
(二)参与本次认购的其他发行对象承诺:
参与本次认购的其余九家发行对象JPMorganChaseBank,NationalAssociation、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均作出承诺:
“本公司同意自长安汽车本次发行结束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并委托长安汽车董事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对本公司上述认购股份办理锁定手续,以保证本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
三、保荐机构承诺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本保荐机构已对《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律师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法律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一)审计会计师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内容,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18)审字第60662431_D01号、安永华明(2019)审字第60662431_D01号、安永华明(2020)审字第66062431_D01号)的内容无矛盾之处。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完整准确地引用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而在相应部分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验资会计师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0)验字第60662431_D01号、安永华明(2020)验字第60662431_D02号)的内容无矛盾之处。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完整准确地引用本所出具的上述验资报告而在相应部分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所出具的上述验资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截至目前,上述相关承诺均正常履行,不存在违背上述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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