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175 股票简称:*ST东网 公告编号:2020-06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对外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9),公告中披露了 HYPERLINK “https://xin.baidu.com/company_detail_29422728720283“ \t “_blank“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泰康”)与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彭朋、韦越萍之间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
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宁波仲裁委”)对上述案件作出的《裁决书》((2019)甬仲金字第785号)。
一、 仲裁的裁决情况
宁波仲裁委作出的裁决如下:
1、 被申请人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合伙份额收购价款511,503,333元;
2、 被申请人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合伙份额收购差额补足价款580,000元;
3、 被申请人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违约金,以511,503,333元为基数,按每日0.05%计算,从自2019年7月25日算至实际支付日止;
4、被申请人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00,000元;
5、被申请人彭朋对被申请人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申请人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6、被申请人韦越萍以其与被申请人彭朋的夫妻共同财产对被申请人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驳回申请人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仲裁受理费2,569,510元,处理费800元,合计2,570,310元,由申请人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承担987元,由被申请人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彭朋、韦越萍承担2,569,323元。(仲裁费用已由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预交,被申请人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彭朋、韦越萍应负担部分由其在履行本裁决上述义务时一并结清)
二、 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公司需与相关各方协商以对该仲裁裁决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进行初步分析和评估,具体影响以公司的定期报告为准。
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 备查文件
1、 宁波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9)甬仲金字第785号)。
特此公告。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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