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上接D40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条件下,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条件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条件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条件下,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的; 

  (9)由于目标ETF交易方式重大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0)由于目标ETF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4、……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4、……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现场开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现场开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采用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其他非成份股(包括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等)、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资产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将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为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为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联接基金模式并对投资运作等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为标的指数,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以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 

  (1)基本面替代:按照与被替代股票所属行业,基本面及规模相似的原则,选取一揽子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作为替代股备选库; 

  (2)相关性检验:计算备选库中各股票与被替代股票日收益率的相关系数并选取与被替代股票相关性较高的股票组成模拟组合,以组合与被替代股票的日收益率序列的相关系数最大化为优化目标,求解组合中替代股票的权重,并构建替代股组合。 

  本基金管理人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还需关注: 

  (1)香港股票市场制度与大陆股票市场存在的差异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影响,比如行业分布、交易制度、市场流动性、投资者结构、市场波动性、涨跌停限制、估值与盈利回报等方面; 

  (2)人民币与港币之间的汇兑比率变化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本基金主要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以及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 

  基于基金流动性管理和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需要,本基金将投资于流动性较 好的国债、央行票据等债券,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证券市场变化等分析判断未来利率变化, 结合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 

  ……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有利 于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效率,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 投资目标。 若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最新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以目标ETF作为主要投资标的,方便投资人通过本基金投资目标ETF,本基金并不参与目标ETF的管理。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其中,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上的配置比例,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目标ETF投资策略 

  (1)基金组合构建原则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其指定的目标 ETF。 

  (2)基金组合的构建方法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构建基金组合,使得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90%。 

  1)按照目标ETF法律文件约定的方式申赎目标ETF; 

  2)在二级市场上买卖本基金的目标 ETF,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二级市场上买卖目标ETF基金份额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 

  (3)日常组合调整 

  在基金的日常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将按照目标ETF法律文件约定的方式申购、赎回目标ETF的基金份额,实现指数化投资。根据市场情况,本基金亦可通过二级市场在在证券交易所买入、卖出目标 ETF 基金份额。两种投资方式主要根据交易成本、市场流动性以及价格的优势决定。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部分的投资,主要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的方法进行日常管理。 

  4、债券(不含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资产投资主要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中短期的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并根据对个券相对价值的比较,进行个券选择和配置。债券投资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 

  5、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是基于对宏观经济形势、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对各类市场大势做出判断的前提下,一方面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所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和研究,对盈利能力较强或成长性较好的行业和上市公司的可转债进行重点关注,另一方面,应用招商基金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评价体系,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主要包括:基于二叉树模型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价值分析、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债/股性和隐含波动率分析、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条款的定性分析等。

  (1)基础股票分析。在当前的市场中,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获利的根本在于股价上涨带动债券价格上涨,正股是决定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价值的最主要因素。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招商基金的投资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从宏观环境大势确定未来经济运行态势,进而分析和预测股票市场的整体走势,并确定当前经济发展阶段所对应股票市场各行业的表现,从而确定行业层面上的选择顺序,进而通过个股基本面研究,选择盈利能力及成长性较强的行业和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

  (2)基于二叉树模型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价值分析。基金管理人运用二叉树定价模型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进行价值分析。即运用股价运动的二叉树数值求解方法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定价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以确认不同因素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价值的影响程度,从而确定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不同阶段的理论价格。结合定价模型、市场定性分析和定量比较分析,充分考虑市场各时期的特征,合理地给出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估值。

  (3)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债性/股性的相对价值分析及隐含波动率分析。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兼具股性和债性,在不同市场环境下呈现出债性偏强、股性偏强、股债性平衡的特点。本基金优先投资于股性偏强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4)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条款分析。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通常附有赎回、回售、转股价修正等条款,其中赎回条款是发行人促进转债转股的重要手段,而回售、转股价修正条款是对转债投资者的保护性条款。这些条款在特定环境下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价值有着较大的影响。招商基金利用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条款分析模板对债券条款进行跟踪,根据标的公司当前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战略,以及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融资需求,对发行人的促进转股能力和促进转股意愿进行分析,把握可能的投资机会。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

  7、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遵循有效管理原则经充分论证后适度运用股指期货。通过对股票现货和股指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采用估值合理、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和优化,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8、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为有效控制债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在国债期货投资时,本基金将首先分析国债期货各合约价格与最便宜可交割券的关系,选择定价合理的国债期货合约,其次,考虑国债期货各合约的流动性情况,最终确定与现货组合的合适匹配,以达到风险管理的目标。 

  9、融资及转融通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资产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9)、(13)、(14)、(15)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需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限制如下: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8)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条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6)、(10)、(12)项和第(3)项第5)目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MSCI China A Inclusion RMB Index)。 

  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旨在跟踪MSCI新兴市场指数关于中国A股的逐步纳入进程,指数使用基于在岸人民币汇率的中国A股计算。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95%×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收益率+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且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95%×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收益率+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95%×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收益率+5%×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且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95%×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收益率+5%×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上述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代替,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述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规定媒介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若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目标ETF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证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无    八、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相应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ETF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相同的除外)。 

  若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标ETF。但目标ET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ETF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并仍为该目标ETF的联接基金。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无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等衍生品种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1、目标ETF基金份额的估值 

  本基金持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按估值日目标ETF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该日目标ETF未公布净值,则按该日目标ETF的最近公布的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衍生品种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净值信息,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信息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11、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所对应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5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所对应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所对应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所对应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3、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第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第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使用费。指数使用费的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协议约定的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删除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5-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四、费用调整 

  ……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调低销售服务费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费用调整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份额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删除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3、本基金变更目标ETF; 

  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本基金增加或减少基金份额类别,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十二)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包括报告期末本基金在香港地区证券市场的权益投资分布情况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明细等内容。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九)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十)投资国债期货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基金投资目标ETF 

  本基金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应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目标ETF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目标ETF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持有的目标ETF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三)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情况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4、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有权立即终止提供托管服务、冻结涉恐资金、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反洗钱管控措施: 

  (1)基金管理人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且相关名单在基金托管人或当地监管禁止提供账户服务、禁止交易之列; 

  (2)基金管理人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定罪量刑; 

  (3)基金管理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诉讼或调查,使基金托管人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 

  (4)有合理理由怀疑基金管理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等相关材料,基金管理人无合理理由拒绝配合; 

  (5)基金管理人未建立合理有效的客户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基金托管人评估认为基金管理人在反洗钱、恐怖融资及制裁合规风险管理方面风险等级过高。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删除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经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后,自2020年【】月【】日起,《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起失效。

  附件三: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的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代理人)所做授权。

  2、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