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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08          证券简称:赛诺医疗   公告编号:2020-02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数量为239,880,545股,限售期为12个月

  ●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10月30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9月27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794号),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诺医疗”或“公司”)获准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5,000万股,并于2019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本为36,00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为41,000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64,829,987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5,170,013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部分限售股,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开始计算。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数量共22名,对应的股份数量为239,880,5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51%,将于2020年10月30日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1、公司股东(机构股东)Great Noble Investment Limited、Denlux Microport Invest Inc.、Denlux Capital Inc.、Decheng Capital China Life Sciences USD Fund I, L. P.、CSF Stent Limited、LYFE Capital Blue Rocket (Hong Kong) Limited、Champ Star Technology Limited、合肥中安润信基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润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宏远财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达安京汉医疗健康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先锋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济宁先锋基石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金石翊康股权投资(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Javelin Capital International Limited、杭州咸淳久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天津阳光宝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阳光宝业”)、天津阳光基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阳光基业”)、天津阳光嘉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阳光嘉业”)、天津阳光荣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阳光荣业”)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东CAI HONG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公司股东Great Noble Investment Limited、Denlux Microport Invest Inc.、Decheng Capital China Life Sciences USD Fund I, L. P.、CSF Stent Limited、LYFE Capital Blue Rocket (Hong Kong) Limited承诺:

  (1)关于减持股份意向的承诺对于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限售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人/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上市前上一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价格。本人/本企业保证减持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若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本人/本企业保证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采取其他方式减持的,本人/本企业保证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若届时相关减持规则相应调整的,本承诺内容相应调整。

  (3)如本人/本企业违反减持比例的承诺,本人/本企业应将超比例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

  (4)如本人/本企业违反减持价格的承诺,本人/本企业应向发行人作出补偿,补偿金额按发行价格与减持价格之差,以及转让股份数相乘计算。本人/本企业未及时上缴收益或作出补偿时,公司有权从对本人/本企业的应付现金股利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4、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管崔丽野、黄凯、康小然、沈立华、李天竹、蔡文彬及离任董事、高管李华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承诺减持行为严格遵守减持行为发生时对本人具有强制性效力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数量、比例、通知公告、备案等的规定。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出台新的需要适用于本人的强制性规定的,本人自愿遵守该等强制性规定。

  (5)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公司现任核心技术人员康小然、李天竹、蔡文彬、赵金红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四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发行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3)如本人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本人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本人承诺减持行为严格遵守减持行为发生时对本人具有强制性效力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数量、比例、通知公告、备案等的规定。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出台新的需要适用于本人的强制性规定的,本人自愿遵守该等强制性规定。

  (6)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公司实际控制人孙箭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孟蕾、孙燕麟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4)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与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的承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经核查后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赛诺医疗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限售规定。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保荐机构同意赛诺医疗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239,880,545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10月30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注:

  1、上述占总股本比例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各分项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公司现任董事、高管崔丽野、沈立华、黄凯,现任董事康小然分别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东阳光基业、阳光宝业、阳光荣业、阳光嘉业的合伙人。根据相关规定及其承诺,其分别通过阳光基业、阳光宝业、阳光荣业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12个月届满后,将继续遵守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规定及相关承诺。

  3、公司现任董事曾伟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东阳光荣业的合伙人。根据相关规定,其通过阳光荣业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12个月届满后,将继续遵守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规定。

  4、公司现任监事蔡文彬、李天竹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东阳光宝业的合伙人。根据相关规定及其承诺,其通过阳光宝业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12个月届满后,将继续遵守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规定及相关承诺。

  5、公司离任董事李华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东阳光宝业的合伙人,根据相关规定及其承诺,其通过阳光宝业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12个月届满后,将继续遵守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规定及相关承诺。

  6、公司现任核心技术人员康小然、蔡文彬、李天竹、赵金红分别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东阳光宝业、阳光嘉业、阳光荣业和阳光基业的合伙人,根据相关规定及其承诺,其通过上述平台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12个月届满后,将继续遵守锁定期届满后四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发行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规定及相关承诺。

  7、公司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长、高管孙箭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孙燕麟、孟蕾分别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东阳光宝业、阳光嘉业、阳光荣业和阳光基业的合伙人,根据相关规定及其承诺,其通过上述平台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12个月届满后,将继续遵守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的规定及相关承诺。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上网公告附件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 10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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