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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上接C1版)

  (上接C1版)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行人已与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二、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西部证券作为阿拉丁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经过审慎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阿拉丁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其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同意推荐阿拉丁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滕晶女士,管理学硕士,西部证券投资银行上海总部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曾参与或负责中环装备(300140)、东方电缆(60360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国海证券(000750)、东吴证券(601555)非公开发行股票,陕西金叶(000812)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等。

  张亮先生,管理学硕士,西部证券投资银行上海总部总经理,保荐代表人、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负责东方电缆(603606)、中环装备(300140)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东方电缆(603606)、国海证券(000750)、东吴证券(601555)、浙江龙盛(600352)、新日恒力(600165)非公开发行股票,三一重工(600031)股权分置改革项目等。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久振、招立萍及其近亲属徐久田、股东晶真文化、股东仕创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本机构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久振、招立萍及其近亲属徐久田,股东晶真文化、仕创投资,董事赵新安、顾玮彧、王坤、沈鸿浩、薛大威,高管凌青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若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机构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公司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赵新安、顾玮彧、王坤、沈鸿浩、薛大威、姜苏、马亭、赵悦、凌青、海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徐久振、招立萍、赵新安、顾玮彧、王坤、沈鸿浩、薛大威、姜苏、马亭、赵悦、凌青承诺: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5、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凌青、姜苏、海龙、徐久振及其近亲属招立萍承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在本人/本人近亲属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6、间接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程义全及其控制的理成殷睿、理成源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本机构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7、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久振、招立萍及其近亲属徐久田,股东晶真文化、股东仕创投资,间接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程义全及其控制的理成殷睿、理成源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赵新安、顾玮彧、王坤、沈鸿浩、薛大威、姜苏、马亭、赵悦、凌青、海龙承诺:如本人/本机构违反上述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则本人/本机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

  8、其他股东锁定期安排:所持公司股份自其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9、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徐久振、招立萍、赵新安、顾玮彧、王坤、沈鸿浩、薛大威、凌青承诺:本人保证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直接和间接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徐久振、招立萍、晶真文化、程义全及其控制的理成殷睿、理成源煜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本人/本机构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本机构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人/本机构承诺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本机构持有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对上述股份的上市流通问题有新的规定,本人/本机构承诺按新规定执行。

  4、如本人/本机构违反上述承诺,则本人/本机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相关要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本公司承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

  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将按照下述(1)、(2)、(3)的顺序自动产生。具体措施如下所述:

  1、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下,公司董事会应在10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股份计划,公告具体股份回购计划,披露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公司股份回购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公司因此回购股份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如下要求:单一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少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20%,且不超过50%。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则可中止实施该次回购计划。

  (2)公司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之日或不能实施之日起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并书面通知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如下要求:单一年度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且不低于100万元,且所增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届时股本总额的2%。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则可中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若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认定未履行前述承诺的事实发生之日起停止其在公司的分红,直至相关公开承诺履行完毕。

  3、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在公司回购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实施完毕之日或不能实施之日起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10个交易日内将其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增持公司股份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如下要求:单一年度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和/或津贴累计额的20%,且不超过50%。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则可中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认定未履行前述承诺的事实发生之日起停止其在公司领取薪酬/股东分红(如有),直至相关公开承诺履行完毕。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保证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欺诈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久振、招立萍夫妇承诺

  本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欺诈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的议案》,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的相关规定采取以下措施填补因本次发行被摊薄的股东回报:

  1、不断完善公司主营产品种类,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2、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经营效率,降低营业成本,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使用管理,同时合理安排募集资金投入过程中的时间进度安排,将短期闲置的资金用作补充营运资金,提高该部分资金的使用效率,节约财务费用,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4、加快募投项目进度,尽量缩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收益实现的时间,从而在未来达产后可以增加股东的分红回报;

  5、重视对股东的回报,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已在本次发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详细规定,公司将严格按照本次发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6、此外,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7)本人承诺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7、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久振、招立萍夫妇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一)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董事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规划。董事会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公司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在兼顾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投资者回报,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科学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规划的决策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三)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且现金流充足,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东大会违反本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3、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

  (3)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东股利。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5、原则上公司以年度为周期实施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6、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但需保证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比照前项规定执行。

  7、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8、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1、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在认真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具体确定现金分红或股票股利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比例。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不得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须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公司董事会也可以在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监督机制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须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关于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赔偿损失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久振、招立萍夫妇承诺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二)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③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久振、招立萍夫妇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需提出新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③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④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⑤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或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需提出新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直接和间接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晶真文化、程义全及其控制的理成殷睿、理成源煜承诺

  本人/本机构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本机构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需提出新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③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本机构的部分;

  ④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⑤如因本人/本机构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机构将依法赔偿公司或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本机构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需提出新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4、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③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④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⑤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⑥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⑦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八、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

  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验资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评估机构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久振、招立萍夫妇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在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承诺将不向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人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管理、商业机密等方面的帮助。

  3、若未来本人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公司计划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本人承诺将在该公司股东(大)会和/或董事会针对该事项,或可能导致该事项实现及相关事项的表决中做出否定的表决。

  4、本人承诺约束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按照本承诺函的要求从事或者不从事特定行为。

  5、本人承诺,本人将不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关系进行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公司或其他股东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久振、招立萍夫妇承诺

  本人承诺减少和规范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今后与公司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时,将依照市场公平规则合理交易,并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本人将在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中回避表决,不利用本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为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与公司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2、直接和间接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晶真文化、程义全及其控制的理成殷睿、理成源煜承诺

  本人/本机构承诺减少和规范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本人/本机构及本人/本机构控制的其他机构今后与公司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时,将依照市场公平规则合理交易,并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本人/本机构将在相关股东大会中回避表决,不利用本人/本机构在公司中的地位,为本人/本机构在与公司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机构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十、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股份锁定、股份减持、稳定股价、股份回购及未能履约的约束承诺等方面作出承诺并签署了承诺函,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批准与授权、通过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发行人具备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上述承诺及提出的相关约束措施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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