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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备案

证监会发布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本报记者 吴晓璐

  10月23日,证监会科技监管局副主任葛一苗表示,为落实新证券法,证监会前期发布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2号)。为了做好相关配套工作,方便从事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业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备案工作,证监会制定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第九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6号》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科技监管类第1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葛一苗表示,法律适用意见对第九条“重要信息系统”等主要概念的内涵及相关适用情形予以明确,进一步厘清了需向证监会备案的机构范围。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对涉及备案程序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从备案系统、备案类型、备案程序、备案材料等方面作了详尽阐述,确保备案工作的可操作性。

  “配套规则发布以后,‍‍备案工作将正式启动。‍‍‍‍我们将借助备案工作,‍‍建立监管部门与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的对接机制,‍‍摸清行业的底数。备案范围方面,‍‍除了提供重要信息系统的开发、测试、‍‍运行维护等信息技术服务的机构以外,‍‍也包括提供新型科技服务的机构。”‍‍葛一苗如是说。

  据悉,目前,证监会相关备案信息采集系统已上线运行,全程支持在线办理备案。下一步,证监会将依法开展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备案工作。

  葛一苗表示,‍‍下一步将‍‍按照三大原则‍‍开展行业科技监管工作。‍‍一是坚持安全底线,‍‍防范化解‍‍信息技术系统安全及数据安全等风险隐患。‍‍二是提升技术成熟度,‍‍保障‍‍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三是鼓励‍‍规范创新,‍‍平衡好风险防控‍‍和‍‍创新发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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