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侯捷宁
10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关于修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证监会拟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上述两个文件以下统称《资管细则》)进行修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22日。
证监会表示,此次修改工作,主要是充分考虑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要求,总结监管经验与实践需求,结合国务院关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过渡期适当延长的安排,对《资管细则》部分规定进行优化调整:一是及时完善私募资管业务个别“风险点”规制要求。在坚持《资管细则》较为系统的风险防控规制基础上,结合新的风险应对经验,进一步“扎牢”风险防范的制度体系。二是及时疏通影响私募资管业务发展的个别“堵点”。在坚持《资管细则》严控风险的底线原则基础上,对部分规定进行适度优化,进一步打开业务空间,为深化直接融资营造更加友好的制度环境。三是落实新证券法要求,做好规则衔接;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要求,精简相关备案、报告事项。
具体来看,此次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七大方面:
一是进一步完善私募资管计划负债杠杆(总资产/净资产)的比例限制,加强逆回购风险管理。要求资管计划设定合理的负债比例上限,保持充足的现金或者其他高流动性金融资产偿还到期债务;明确资管计划投资单一资产比例超过其净资产50%的,该资管计划负债杠杆比例不得超过120%;要求集合资管计划合理分散逆回购交易的到期日、交易对手及回购证券的集中度,并按照穿透原则强化交易对手管理,健全质押品管理制度。
二是结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运作特征,豁免其适用“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的限制;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允许进行组合投资的封闭式集合资管计划的投资者分期缴付委托资金、在封闭期内按照合同约定开放参与,逐步扩大管理资产规模,满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分期、分步投资的需要。
三是优化“一层嵌套”执行标准。明确资管计划应当遵守“一层嵌套”要求,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是与创业投资基金、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的特殊规定做好衔接。
四是放宽投资运作部分限制性指标,给予产品投资运作更大的灵活性。取消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管计划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20%的要求,进一步满足管理人跟投的实际需要,扩大资管产品特别是私募股权基金资金来源。
五是适当放宽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投资非标资产的限制。允许最近两期分类评价均为A类AA级的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投资非标资产的资管产品,选取头部期货公司进行试点,充分发挥期货经营机构专业优势,提升服务能力与专业水平,满足实体企业风险管理需求。
六是对照新证券法,将相关条款中“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表述修订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落实简政放权要求,进一步精简有关备案、报告事项,切实解决多头报送的问题。
七是对照《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工作安排,将《资管细则》过渡期同步延长至2021年底。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