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08 证券简称:京运通 公告编号:临2020-05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交易概述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19年8月21日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向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借款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控股股东北京京运通达兴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运通达兴”)、实际控制人冯焕培先生和范朝霞女士借款不超过150,000万元,借款期限不超过三年,有效期内借款额度可循环使用,公司不提供任何形式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有资金借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筹资金借款利率不高于其实际融资成本。详见公司刊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告(临2019-032、2019-033、2019-037)。
2019年10月,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京运通达兴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0,000.00万元,年借款利率为9.50%。详见公司刊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告(临2019-080)。
二、进展情况
2020年10月23日,公司偿还了京运通达兴20,000.00万元借款,并支付了自2019年10月31日至2020年10月23日的借款利息1,889.44万元。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3日
证券代码:601908 证券简称:京运通 公告编号:临2020-056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桐乡京运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乡京运通”或“债务人”)
● 本次担保本金金额合计:23,500.00万元(人民币,下同)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逾期担保
一、对外担保情况概述
近日,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证人”或“乙方”)全资子公司桐乡京运通与中广核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核租赁” 、“债权人”或“甲方”)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为保障中广核租赁基于主合同的债权的实现,公司与中广核租赁签订了《保证合同》。同时,公司与中广核租赁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以所持有的桐乡京运通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上述担保事宜,由公司2020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0年6月23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桐乡京运通新能源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桐乡市梧桐街道凤栖中路110号2幢205号
3、法定代表人:张文慧
4、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
5、主营业务:太阳能电站项目的开发建设、光伏发电的技术服务。
6、截至2019年12月31日,桐乡京运通资产总额31,380.12万元,负债总额14,039.68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13,00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4,539.68万元),净资产17,340.44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4.74%;该公司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267.90万元,净利润1,941.67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7、截至2020年6月30日,桐乡京运通资产总额30,490.84万元,负债总额12,115.16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11,25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4,365.15万元),净资产18,375.68万元,资产负债率为39.73%;该公司2020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2,113.58万元,净利润1,035.25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主债权本金金额:23,500.00万元
2、担保方式: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
被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甲方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一切债权,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租前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合同提前解除)、损失赔偿金(合同未生效/无效/被撤销)、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评估费、律师费、鉴定费、拍卖费、公告费等)、差旅费、政府规费、第三方收取的依法应由主债务人承担而由甲方垫付的税款及费用、因主债务人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款项。
若主合同因任何原因全部或部分被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或主合同性质被认定发生变化的,乙方仍应就主债务人因发生前述情形而对甲方应承担的责任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向甲方返还租赁物而形成的债务、向甲方返还主合同项下的租赁本金、损失赔偿金(合同解除/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赔偿甲方因发生前述情形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对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甲方因协商、缔结、准备履行主合同所产生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评估费、律师费、鉴定费、拍卖费、公告费等)、差旅费、政府规费、第三方收取的依法应由主债务人承担而由甲方垫付的税款及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款项。
4、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任何及/或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根据主合同约定,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0.00亿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61.88亿元(不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86.67%,无逾期担保。
五、备查文件
1、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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