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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证券代码:002650                    证券简称:ST加加             公告编号:2020-082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杨振、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素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刘素娥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参与设立并购基金

  2018年1月30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专业机构合作成立并购基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朴和资本共同投资设立并购基金湖南朴和长青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签署《湖南朴和长青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朴和基金于 2018 年2月6日完成工商登记并领取了由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2019年12月,朴和基金向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合伙人,将朴和基金普通合伙人由湖南朴和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淳信宏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淳信宏图”),朴和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淳信宏图,并购基金整体规模不变,并完成工商登记,领取了由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2020年3月2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投资的并购基金重新签订合伙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 年12月23日)》的要求及结合实际情况将与北京淳信宏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新签订《湖南朴和长青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有限合伙协议》。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于2020年5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截至本报告批准报出日,公司已实际出资1亿元。

  2、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拟收购大连远洋渔业金枪鱼钓有限公司100%股权,经申请,公司股票2018年3月12日开市时起停牌。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披露了《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8-015)。停牌期间,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相关议案。本次交易中,公司拟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拟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持有的金枪鱼钓100%股权。同时,公司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7.5亿元,用于支付本次收购标的资产的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

  根据有关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需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文件进行事后审核,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8年7月19日向公司下发了《关于对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8]第 22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上述问询函要求,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及中介机构进行落实,独立财务顾问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根据答复内容相应修订《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刊登于指定媒体的相关信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已于2018年10月24日开市起复牌。

  2018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审计及审阅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身原因,导致公司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材料,故公司将延期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申请文件。目前,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方面的原因已消除。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湘证调查字0897号、0898号),立案原因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截至2020年2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处罚后,公司仍将满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正在推进中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金枪鱼钓 100%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

  2019年12月24日,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前述交易事项的期限延长12个月。

  3、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处分

  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2017年6月20日,ST 加加控股股东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投资”)与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选资本”)、浙银协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署《深圳景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设立深圳景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同日,ST 加加签署《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不可撤销)》,向优选资本承诺对《合伙协议》项下优选资本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优选资本实现全部债权的费用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涉及担保本金2.78亿元,利息4,170.75万元。ST 加加未就上述担保履行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二)2017年7月,湖南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卓越投资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发放贷款合计2亿元,ST加加的子公司盘中餐粮油食品(长沙)有限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ST 加加未就上述担保履行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1)对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2)对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3)对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长杨振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4)对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刘永交、时任财务总监段维嵬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4、公司银行账户冻结及相关诉讼事项

  2018年7月,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因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振、肖赛平、控股股东卓越投资的合同纠纷事宜,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振、肖赛平、控股股东卓越投资向其返还本金、收益。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据以其持有的公司2017年6月20日签章的《公司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不可撤销)》,将本公司列为共同被告。2020年7月22日,公司向北京一中院提交了《解除保全申请书》。2020年9月18日,公司向北京一中院提交了《反诉状》。2020年8月、9月,北京一中院就财产解除保全申请及案件相关事项组织原被告进行庭前网上谈话及证据交换。经法院通知,原告优选资本代理人因青岛疫情原因,需等待核酸检测结果,无法参加诉讼,北京一中院取消了2020年10月13日的开庭。2020年10月16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民事传票【(2020)京01民初796号】,本案拟定2020年10月23日一审开庭审理。截至目前,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019年12月,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冻结,截止2020年9月30日,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的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本报告批准报出日,上市公司违规担保事项已解除,银行账户冻结暂未解除。

  5、公司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020年6月15日,公司因存在为控股股东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违规担保的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8 条等相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0 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其他风险警示的议案》,并于2020年9月21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了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及相关会计师、律师专项意见。

  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49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就《关注函》相关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0年10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公司积极组织公司相关部门、人员及中介机构对关注函中的问题进行认真核查及回复。中介机构对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函证,截至目前,优选资本未对《关注函》涉及中介函证内容要求配合提供《特别公告》及《加加并购基金合同》,公司已向交易所申请延期回复《关注函》。

  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质押、冻结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卓越投资实际控制人杨振先生、杨子江先生、肖赛平女士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卓越投资共计质押公司股份216,000,00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99.78%,占公司总股本的18.75%,其所持有公司股份216,419,200股全部冻结;实际控制人杨振共计质押公司股份116,840,00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99.20%,占公司总股本的10.14%,其所持有公司股份117,777,653股全部冻结;杨子江(杨振之子)共计质押公司股份82,440,00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1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7.16%,其所持有公司股份82,440,000股全部冻结;肖赛平(杨振之配偶)共计质押公司股份70,560,00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1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6.13%,其所持有公司股份70,560,000股全部冻结。除上述情况外,不存在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处于质押状态的情况。

  7、投资者起诉事项

  2020年2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0]1号),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有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申阳中等4名原告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中。

  8、北京新加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19年4月18日,加加食品及福建有福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明坤控股有限公司、谢海燕签订《合资成立公司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各方约定共同设立公司打造加加食品旗下产品的电商销售平台。根据《合作协议》,2019年5月27日,上述主体共同设立北京新加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加加”)。公司授权北京新加加开展电商平台销售业务。自北京新加加成立后,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截至2020年6月19日,累计欠付货款达4,075,913.75元,经公司多次催收未果。据此,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福建明坤控股有限公司、福建有福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谢海燕、北京新加加之间的《合作协议》及《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并收回对北京新加加的电商平台运营授权。2020年7月15日,长沙加加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北京新加加支付货款4,219,970.34元及对应的违约金,并请求解除与北京新加加之间的《加加产品销售合同》。2020年7月20日,福建明坤控股有限公司就与公司的合资成立北京新加加合同纠纷事宜,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继续履行《合作协议》并请求判令公司承担违约金及赔偿损失合计3,986,485元。因此次福建明坤控股有限公司起诉继续履行《合作协议》与公司起诉解除《合作协议》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纠纷,且公司已在先立案,据此公司已于2020年8月5日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裁定移送案件至宁乡市人民法院。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3日出具《民事裁定书》,认为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处理。福建明坤控股有限公司诉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冻结公司银行存款3,986,485.00元。上述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3,986,485.00元。上述银行账户冻结及诉讼事项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目前已收回全部电商运营授权,公司已自行开展运营电商业务。

  9、加加食品集团(阆中)有限公司相关诉讼事项

  根据阆中市人民法院(2019)川1381民初3842号及(2019)川1381民监2号文书,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加加食品集团(阆中)有限公司与阆中市缔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缔一建筑公司)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缔一建筑公司诉讼请求对其所承建的由加加阆中公司投资开发的“年产6万吨发酵酱油技改扩能”项目工程第一标段施工工程进行竣工结算。截至本报告批准报出日,案件正在审理中。

  10、公司及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

  2020年3月,公司从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新区分行,取得30,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授信期间为:2020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17日,采取的是无担保的信用方式,截至本报告批准报出日已分四笔合计支取30,00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3月24日至2021年4月7日,借款利率为3.00%。2020年7月变更成抵押贷款,将名下位于宁乡市城郊街道茶亭寺村一处房产抵押,担保期限为2020年7月31日至2025年7月30日。

  公司之全资子公司长沙加加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向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新区分行申请获得30,000 .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为2020年6月23日至2021年6月23日;本次授信由加加销售、欧朋(长沙)食用植物油有限公司在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新区分行等额智赢存款产品进行质押。加加销售于2020年6月30日申请向公司开具了15,000.00万元国内信用证,信用证期限为180天,以加加销售5,000.00万元,欧朋(长沙)食用植物油有限公司10,000.00万元等额智赢存款产品进行质押,质押时间为2020年6月29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本信用证已于2020年7月24日贴现,贴现期间为2020年7月24日-2021年1月18日。

  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盘中餐粮油食品(长沙)有限公司与湖南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授信额度协议,获得4,250.00万元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为2019年12月30日至2022年12月30日;该授信由本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本公司名下位于宁乡县城郊乡站前路的厂房和宁乡县城郊乡罗宦村的土地。担保期限为主债权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上述不动产于2020年4月20日办理抵押登记。此外本公司还为该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尚未支用相关借款。

  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沙加加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向三湘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5,000万元,授信有效期为一年,由公司给销售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已于2020 年 4 月 20 日办理担保登记,担保期为三年。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加加食品集团(阆中)有限公司提供部分房产、土地抵押,位于阆中市七里办事处汉王祠路的七栋工业及配套用房房地产,尚未办理抵押登记。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尚未支用相关借款。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金融资产投资

  1、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2、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六、对2020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七、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 适用 √ 不适用

  八、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十一、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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