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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诉案件原告撤诉暨原告被驳回上诉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0-1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粤民终2412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沪民终499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准许原告张某彬撤回上诉、驳回原告丁某的上诉,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告张某彬诉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的基本情况、一审判决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29日、2020年2月1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1)、《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17)。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彬部分诉讼请求,原告张某彬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原告丁某诉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的基本情况、一审判决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2月9日、2020年5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2)、《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51)。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丁某的起诉,原告丁某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案件进展情况

  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张某彬撤回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1)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2)准许张某彬撤回上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85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张某彬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丁某的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吕某东就包括本案所涉借款纠纷在内的事实向上海市公安局报告后,上海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0日正式立案。丁某认为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未经质证从而认为一审审理程序存在瑕疵,缺乏依据,且该情况不影响涉案事实等的认定。二审审理期间,法院已向丁某出示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并听取其和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与已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所涉当事人和案件事实具有同一性,可能涉嫌经济犯罪,故依法裁定驳回丁某的起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如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民事权利。综上,丁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粤民终2412号】,原告张某彬已撤回上诉,案件已终结,故公司无需对此案件承担任何责任,公司或有担保债务数额由此相应减少。上述裁定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2、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沪民终499号】,法院裁定驳回原告丁某的上诉。鉴于公司已对此案所涉债务充分计提应付利息,公司将根据本次法院的终审裁定和公安部门的立案侦查结果对已计提的应付利息做相应账务处理,结合目前案件的进展情况,预计可能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积极影响。目前公安部门的侦查工作尚在进行中,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民终2412号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沪民终499号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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