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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证券代码:002683            证券简称:宏大爆破       公告编号:2020-086

  

  声明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应仔细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全文。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全文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摘要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相关备查文件。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发行数量及价格

  1、发行数量:43,037,080股

  2、发行价格:41.07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1,767,532,875.60元

  4、募集资金净额:1,743,460,669.74元

  二、各投资者认购的数量和限售期

  三、本次发行股票上市时间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43,037,080股将于2020年10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四、股权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明细数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uangdong Hongda Blasting Co.,Ltd.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707,056,376元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49号之二津滨腾越大厦北塔21层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宏大爆破

  股票代码:002683.SZ

  法定代表人:郑炳旭

  董事会秘书:赵国文

  联系电话:020-38092888

  互联网网址:www.hdbp.com

  经营范围: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爆破与拆除工程、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隧道工程专业承包;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及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承包境外爆破与拆除、土石方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安全评估以及安全监理(以上各项具体按本公司有效证书经营)。上述相关的技术研发与咨询服务,爆破清渣,机械设备租赁。基础工程、航道工程、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工程技术研发与咨询服务。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过程

  2020年2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20 年3月2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广业集团出具了“广业投 [2020]15号”《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准了本次发行方案的相关事项。

  2020年3月5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20年6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0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审核情况

  2020年7月3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

  2020年7月13日,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92号)。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发行已取得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原则同意。

  (三)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根据中审众环2020年9月30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0)050024号),截至 2020 年9月 30日止,中信证券共收到发行对象汇入中信证券为宏大爆破本次非公开发行开立的专门缴款账户认购资金总额为1,767,532,875.60元。

  2020年10月9日,中信证券将扣除保荐机构保荐费和承销费后的上述认购款项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中。根据中审众环2020年10月12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0)050025号),截至2020年10月9日止,宏大爆破已收到特定投资者以货币形式缴纳的出资额人民币1,767,532,875.6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24,072,205.8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43,460,669.74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43,037,080.00元,新增资本公积人民币1,700,423,589.74元。

  本次发行不涉及购买资产或者以资产支付,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公司将依据《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四)新增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43,037,080股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于2020年10月27日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三、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43,037,080股,全部采取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的要求。

  (三)锁定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中,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广业集团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即本次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即本次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采取询价方式,广业集团不参与询价但接受询价确定的最终价格,其他发行对象参与询价。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2020年9月22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不低于40.52元/股。

  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41.07元/股。

  (五)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情况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767,532,875.60元,扣除不含税承销及保荐费人民币22,123,508.41元、其他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948,697.45元,因税项调整,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43,460,669.74元。

  发行费用的明细如下:

  公司已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共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发行对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41.07元/股,发行股数43,037,080股,募集资金总额1,767,532,875.60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2位,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七)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于锁定期满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八)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所形成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九)申购报价及股份配售情况

  1、认购邀请书的发送情况

  宏大爆破本次非公开发行启动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共向161家机构及个人送达了《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其中,前20大股东(未剔除重复机构)20家、基金公司20家、证券公司10家、保险公司5家、其他类型投资者106家。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本次非公开发行报会启动后(2020年9月22日)至申购日(2020年9月25日)9:00期间内,因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表达了认购意向,主承销商向上述投资者补充发送了认购邀请文件。

  截至2020年9月25日,本次非公开发行共向163个特定对象送达认购邀请文件,具体包括发行人前20名股东(剔除关联方)、基金公司20家、证券公司11家、保险公司5家、其他投资者107家。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与律师经审慎核查后,认为其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文件及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认购对象资格的规定。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及发送范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决议通过的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及发行对象的相关要求。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不存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2、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本次发行接收申购文件的时间为2020年9月25日9:00-12:00,发行人律师进行了全程见证。在有效报价时间内,簿记中心共收到18单申购报价单。截至2020年9月25日12:00,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均及时发送相关申购文件,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保证金外,其余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累计统计结果与下列条件(以下简称“发行结果确定条件”)进行比较:

  (1)参与本次询价的投资者及广业集团累计认购数量大于212,116,912股;

  (2)参与本次询价的投资者及广业集团累计认购金额大于176,753.29万元;

  (3)参与本次询价的投资者及广业集团累计认购家数大于35家。

  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不存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共有16家投资机构报价(广业集团不参与询价,被动接受价格;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和千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均以两个产品为报价主体分别进行报价),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的共同核查确认,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询价申购的16家投资机构,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规定提交了申购报价单及完整的附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保证金,该投资者报价为有效报价。

  3、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得配售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41.07元/股,发行股数43,037,080股,募集资金总额1,767,532,875.60元,扣除发行费用24,072,205.86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743,460,669.74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2位(广业集团不参与询价,被动接受价格;千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两个产品为报价主体分别进行报价),均在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送认购邀请书的特定对象名单内,本次发行配售情况如下: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在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中,发行价格的确定、发行对象的选择、股份数量的分配均遵循了《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在定价和配售的过程中坚持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不存在采用任何不合理的规则人为操纵发行结果,压低发行价格或调控发行股数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定价及配售过程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十)关于本次发行对象的适当性管理级合规性核查

  1、发行对象适当性管理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A类专业投资者、B类专业投资者和C类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最低风险等级、C1-保守型、C2-相对保守型、C3-稳健型、C4-相对积极型和C5-积极型。本次宏大爆破非公开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R3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风险等级为C3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认购。风险等级为C2的普通投资者应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交相应材料,且签署《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后,经主承销商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参与认购。

  本次宏大爆破发行对象均已提交相应核查材料,其核查材料符合主承销商的核查要求,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经核查,上述12位发行对象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2、发行对象合规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金需要按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在申购报价前履行了备案程序,具体名单如下:

  经主承销商及律师核查,本次发行获配的全部11家投资机构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按时提交了相关材料,主承销商核查结果如下:

  1、华融瑞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华融瑞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2、广州开发区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开发区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4、千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千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产品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交了产品备案证明。

  5、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提供私募备案证明。

  6、李斯媛

  李斯媛为个人投资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7、刘玮巍

  刘玮巍为个人投资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8、李云波

  李云波为个人投资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9、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其管理的产品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交了产品备案证明。

  10、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属于公募基金管理人,本次以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参与认购,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所规定的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交了产品备案证明。

  11、广东省广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经核查,除广东省广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以上获配的10家投资机构及所管理的产品均非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本次发行对象及认购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合计43,037,080股,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本次新发行的股份。发行对象及其认购数量、限售期安排具体如下:

  (二)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1、华融瑞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华融瑞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认购数量为7,206,963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2、广州开发区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开发区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次认购数量为4,869,734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认购数量为4,090,577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4、千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千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2个产品认购,本次认购数量为1,947,892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5、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本次认购数量为2,921,840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6、李斯媛

  李斯媛本次认购数量为2,921,840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7、刘玮巍

  刘玮巍本次认购数量为1,460,920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8、李云波

  李云波本次认购数量为4,382,761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9、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其管理的1个产品认购,本次认购数量为973,946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10、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6个产品认购,本次认购数量为786,921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11、广东省广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认购数量为11,473,686股,股份限售期为18个月。

  (三)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广东省广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与发行人最近一年金额较大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广业集团与发行人未来的交易安排如下:

  除上述广东省广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的交易外,其他发行对象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也没有未来交易的安排。本次发行对象全额以现金认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四)主承销商对认购资金来源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要求,主承销商须对本次认购对象资金来源进行核查。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本次参与认购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广业集团以自有资金认购,除广业集团外,其他认购对象的情况如下:

  (1)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的情形,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宏大爆破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及前述主体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宏大爆破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主承销商以及前述主体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李斯媛、华融瑞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千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刘玮巍、广州开发区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李云波以合法合规的自有或自筹资金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不存在结构化安排。

  (2)除广业集团外,本次获配的10家投资机构承诺本次认购不存在宏大爆破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其及其最终认购方(最终权益拥有人或受益人)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等相关规定。

  五、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人律师事务所: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

  (三)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四)验资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截至股份登记日)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增加43,037,080股。同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广业集团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本次发行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后,公司资产总额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相应下降,公司的财务结构更趋合理,资产质量得到提升,偿债能力得到明显改善,融资能力得以提高,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和财务费用,支持公司经营业务发展。

  (三)本次发行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方向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购置矿产开发工程设备,有利于夯实公司在矿服行业的领先地位,增强公司在矿业市场中的竞争力,最终实现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满足公司业务快速发展而产生的营运资金需求,为公司业务发展、市场开拓、技术升级等提供动力,提升企业的整体抗风险能力,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都没有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不会有实质的影响,但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有所提高,公司股权结构更加合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及公司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五)本次发行对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没有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六)本次发行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七)本次发行对最近一年及一期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的影响

  第三节  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一)主要财务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二)主要财务指标

  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本部分内容详情请见《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中介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合规性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认为:宏大爆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92号)和宏大爆破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认为:宏大爆破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广业集团外,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除广业集团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宏大爆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发行人律师的合规性结论意见

  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如下:

  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具备发行条件;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制作和签署的《认购邀请书》《股票认购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本次非公开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及其人数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应主体资格;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已足额缴付;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过程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结果合法、有效。

  三、保荐机构的上市推荐意见

  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通过保荐机构内核小组的审核。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及上市的相关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次发行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信证券愿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第五节  备查文件

  1、上市申请书;

  2、保荐协议;

  3、保荐代表人声明与承诺;

  4、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5、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尽职调查报告;

  6、律师出具的法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7、保荐机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8、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9、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10、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增股份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11、投资者出具的股份限售承诺;

  12、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文件;

  1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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