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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18         证券简称:丹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0-09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丹邦科技”)于2020年10月2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509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收到《关注函》后,公司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就《关注函》提出的问题逐一核实,现对关注函相关问题做出回复如下:

  问题一、你公司此次董事、高管等人员变动的具体原因,此次人员变动是否会对你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负面影响。

  说明: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人员变动主要系工作需要及个人原因进行的调整,属于公司经营管理中的正常人员变动。

  原总经理刘萍先生因工作整体安排的考虑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辞职后仍担任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原监事会主席谢凡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刘文魁先生辞去董事后仍担任CCL事业部技术部长。原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陈东东先生辞去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职务,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原财务负责人邓建峰先生因工作调整辞去财务负责人职务,辞职后仍在公司任职。原董事会秘书莫珊洁女士因个人原因辞去董事会秘书一职。

  除原董事会秘书外,其他高管仍在公司担任职务。调整后新的管理团队在公司耕耘多年,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且更年轻化,目前均正常履职。另外公司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生产制造工厂技术团队并未发生变化。所以此次管理层的调整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负面影响。

  问题二、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萍对其本科、硕士及博士学历信息是否存在媒体报道中提到的造假行为。

  回复:

  关于刘萍先生是否拥有本科、硕士学历,我司在丹邦科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公司文件及介绍中并没有介绍刘萍曾有本科或硕士学位的陈述。

  依据刘萍先生此前在国家著名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具有代表性的文章有《挠性印制线路卷状基材用互穿网络胶粘剂的研究》发表于《印制电路信息》期刊。《ACF在LCD中的应用与发展》发表于《电子工艺术技术》期刊。《移动信息终端用光学膜的技术研发》发表于《电子信息材料》期刊。《高耐久性偏光片开发与应用》发表于《电子信息材料》期刊等等。经中南大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取得非定向自费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学制三年。经学信网查询博士毕业证编号真实有效。

  问题三、请补充披露2015年3月你公司实际控制人配偶谭芸起诉丹侬科技股东的相关诉讼情况,上述诉讼是否达到我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

  回复:

  谭芸诉深圳市丹侬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邹盛和、王李懿、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原告谭芸的诉讼请求将登记在邹盛和、王李懿名下各25%股权归原告所有。依据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粤03民终21433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均驳回了谭芸的诉讼请求,邹盛和、王李懿没有代谭芸持有股份。

  《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披露标准为: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谭芸诉深圳市丹侬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邹盛和、王李懿、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系上市公司股东内部之间的诉讼,非上市公司及子公司的诉讼,且该诉讼不影响深圳市丹侬科技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丹邦科技股票的归属。因此,本公司认为,上述诉讼尚未达到贵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

  问题四、你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谭芸与你公司董事刘文魁是否签署股权代持协议,如是,你公司是否对上述代持行为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

  本公司经询问相关当事人,谭芸与刘文魁之间在公司上市前签订过《股权代持协议》,公司改制时就已废止,该协议不属于上市公司需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谭芸与刘文魁曾于2010年1月8日签订了一份《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刘文魁代谭芸持有深圳市丹侬科技有限公司50%的股权。后因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改制上市,上市法规不允许股权代持,谭芸与刘文魁于2010年废止了该《股权代持协议》,因刘文魁系谭芸的侄儿,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终止协议,《股权代持协议》也没有实际履行。

  丹邦科技改制股权规范后,在2011年9月7日发布招股说明书网上发行股份,并于 2011年9月20日上市。《股权代持协议》签订的时间是在丹邦科技上市之前签订的且已废止,在上市之前即使深圳市丹侬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涉及该等股权代持协议,也不影响丹邦科技发行股份上市时其股票权利的归属。在丹邦科技上市之时,刘文魁并没有代谭芸持有深圳市丹侬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而也没有代谭芸或他人间接持有丹邦科技的股份。

  问题五、2007年3月与2009年3月,你公司及其子公司是否与深圳市天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翔劳动派遣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宿舍租赁合同》,如是,请补充披露上述合同的执行情况,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萍是否存在媒体报道中提到的侵占上市公司租金的情况。

  回复:

  2007年3月丹邦科技与深圳市天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将公司部份宿舍出租给天翔公司,租期2007年3月15日至2008年3月14日止。此部份属于公司的租金收入,刘萍个人并未侵占公司财产。之后因公司有自用宿舍需求,以及高新园区对与对外出租的限制性要求,2008年3月15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宿舍均未对外出租。

  丹邦科技从2015年1月1日起至今,将公司部份宿舍出租给深圳市天翔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天翔公司按时将租金汇入丹邦科技公司帐户,计入公司收入。此部份属于公司上市后产生的租金收入,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萍并未侵占上市公司租金。刘萍从未介入租金收取事务,相关事项均由公司行政部和财务部管理及代办,承租公司天翔公司就此出具了证明文件。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萍先生不存在媒体报道中提到的侵占上市公司租金的情况。

  问题六、根据你公司2020年7月16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你公司高技术产品PI膜预计2020年下半年将批量销售。请补充说明最近三年及一期你公司PI膜产品的产量、库存量、自用量、销售量等情况。

  

  公司目前正积极开拓国内市场,目前阶段公司向新客户供应小批量PI膜,2020.10.1-2020.10.22期间公司已销售PI膜5.37吨。随着双方合作加深,预计销量会进一步提升。

  问题七、你公司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

  关于刘文魁起诉邹盛和、王李懿伪造丹侬科技公章,变更法人代表目前在二审审理中。

  2015年1月深圳市丹侬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文魁起诉邹盛和、王李懿伪造丹侬科技公章、仿冒刘文魁的签名等非法手段在2014年12月29日进行公司变更登记,变更法定代表人为邹盛和,虚增注册资本。

  依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深市监南撤字[2015]1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复决[2015])1403号》, 裁决撤销2014年12月29日的增资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2018年9月,刘文魁以深圳市丹侬科技有限公司、邹盛和、王李懿为被告提起公司决议效力纠纷之诉讼。依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207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文魁仍应是丹侬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邹盛和、王李懿及孔焱等人不能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代表丹侬科技公司。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尚待判决。

  目前上市公司正常运作良好,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运营。望相关媒体不要传播虚假信息,以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丹邦科技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权利。

  特此公告。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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