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国元证券 股票代码:000728 公告编号:2020-07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配股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包括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等事项。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762号文件核准,国元证券以股权登记日2020年10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公司股本总额3,365,447,047股为基数,按每10股配售3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股份。
本次配股网上认购缴款工作已于2020年10月20日结束,本次配售股票发行998,330,844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发行价格5.44元。公司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430,919,791.36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人民币33,350,596.07元(不含增值税),公司配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397,569,195.29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0]230Z022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和要求,公司(以下称“甲方”)近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以下统称“乙方”或“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发行费用的支付,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相关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分别开设五个募集资金专户,分别用于甲方固定收益类自营业务项目、甲方融资融券业务项目、甲方对子公司增资项目、甲方信息系统建设、风控合规体系建设项目和甲方其他营运资金安排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发行费用的支付,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源、马小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净额指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余额)的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协议第7条中约定的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1年12月31日解除。
11、甲方承诺本协议所涉事项已按照法律法规完成行政机关审批,并取得甲方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同意。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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