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奥特佳 证券代码:002239 公告编号:2020-1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10月27日收到公司5%以上股东王进飞发来的《和解协议书》副本,显示王进飞已就其本人及其附属公司与刘斌及刘斌的关联公司南通亚伦家纺城置业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亚伦)之间的债务纠纷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同意和解,债务人刘斌方同意不可撤销地放弃因相关债务纠纷而对本公司的追索权,并将向最高人民法院撤回就相关案件对本公司的再审申请。详情如下:
一、股东的债务纠纷背景以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刘斌与王进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刘斌本人对王进飞有3000万美元的债权,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南通亚伦对王进飞及其附属的公司之间有2.4亿元的债权。2018年初,王进飞通过私刻本公司公章并冒用本公司名义与刘斌及南通亚伦签署担保协议,将本公司列为债务担保人。后因王进飞无力归还,刘斌及南通亚伦将本公司、王进飞及其附属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本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对应2.4亿元债务的案件(以下简称南通亚伦案),原告南通亚伦今年5月对本公司撤诉(详见2020年5月8日发布的2020-059号公告),本公司不担负任何法律责任。
对应3000万美元债务的案件(以下简称刘斌案)已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本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刘斌近日就此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详见2020年10月17日发布的2020-097号公告)。
二、股东债务纠纷和解协议的基本情况
近日,王进飞方与刘斌方就刘斌案及南通亚伦案达成《和解协议书》,就解决债务纠纷及排除本公司法律责任事项达成协议,其中涉及本公司事项的协议内容为:
刘斌及南通亚伦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承诺,此次和解执行后,不会以任何方式要求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本公司,下同)就刘斌案及南通亚伦案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或对本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追索。刘斌将向最高人民法院撤回就刘斌案对本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和解协议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与股东王进飞与其债权人之间的债务纠纷与本公司无关,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此引发的系列诉讼本公司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此次王进飞与刘斌及南通亚伦达成和解协议将排除本公司涉及有关案件的全部潜在法律程序风险,将进一步确认本公司在因王进飞私刻公章引发的刘斌案和南通亚伦案中不承担任何责任,本公司表示欢迎。
本公司将关注有关方撤回案件再审申请的进度,根据司法进程及时披露后续结果。
本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是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日报》。请各位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审慎投资。
特此公告。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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