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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13版)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下转C15版)

  (上接C13版)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前10名股东直接持股情况如下:

  

  六、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19,062,315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其中,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2,805,713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4.72%。

  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跟投机构为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中信证券泰坦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一)保荐机构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1、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按照《实施办法》和《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2、跟投数量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本次发行规模84,770.11万元,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跟投比例为本次发行规模的4.72%。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获配股数899,482股,获配金额39,999,964.54元

  3、限售期限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高管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2020年9月11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的10%。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已设立资产管理计划“ 中信证券泰坦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获配股票数量为1,906,231股,约占发行总数量的10.00%,获配金额为84,770,092.60元。

  具体资产管理计划以及认购信息如下:

  1、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中信证券泰坦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中信证券泰坦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拟认购规模不超过本次发行规模的10.00%,即不超过1,906,231股,同时认购规模不超过8,725.00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泰坦员工资管计划承诺将在2020年10月15日(T-3日)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及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中信证券泰坦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0年9月15日

  募集资金规模:8,725.00万元

  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持有份额比例如下:

  

  3、限售期限

  中信证券泰坦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19,062,315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44.47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48.81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54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91元(按照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7.53元(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按照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84,770.11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10月27日出具了“大信验字[2020]第4-00038号”《验资报告》。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7,497.77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根据“大信验字[2020]第4-00038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77,270.35万元。

  十一、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17,559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2,805,713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4.72%。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648.650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3022363%,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6,479,709股,放弃认购数量为6,791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9,770,102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9,770,102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6,791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对上述报表及其附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0]第4-00183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针对截至2020年6月30日之财务情况,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信阅字【2020】第4-00020号审阅报告。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四、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及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2020年三季度财务报表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相关内容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上市后2020年半年度与三季度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0年三季度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公司2020年三季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主要财务数据列示如下:

  

  注1:2020年1-9月数据未经审计

  注2: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2020年三季度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公司2020年1-9月营业总收入为90,411.7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3.73%;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076.4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4.3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592.8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3.06%。2020年1-9月,公司经营情况相对平稳。

  公司2020年度1-9月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主要原因系:1)受疫情影响,公司下游高校及科研院所客户回款周期长于往年水平,影响了经营性现金流的流入;2)公司主动进行存货管理,提高了产品现货率,因此备货增加,增加了经营性现金流支出。

  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本公司自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之日期间经营良好,经营模式、主要产品、客户群体、税收政策等未发生重大变化,也未发生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公司预计2020年度的营业收入、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无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公司具体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行人已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和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本保荐机构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和《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等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发行人具备《证券法》、《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性,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予以保荐。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赵亮,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拥有11年投资银行经验。曾负责或参与了东软载波、天和防务、三诺生物、奥瑞金、白云电器、朗新科技、七一二、彩讯股份、左江科技、斯达半导体等IPO项目,歌尔声学、天康生物、全聚德等再融资项目,东软载波、新研股份、朗新科技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其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鞠宏程,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拥有6年投资银行经验。曾负责或参与澜起科技IPO项目、普冉半导体IPO项目、博创科技IPO项目、丽人丽妆IPO项目、博通集成IPO项目、某大型互联网公司CDR项目,苏宁、携程集团资本运作项目等。其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以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主要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谢应波、张庆、张华、许峰源、王靖宇、张维燕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本人在就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若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若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3)本人承诺,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减持价格将作相应调整,下同)。

  (5)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下同),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6)上述第3和第4项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7)若发行人上市后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8)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9)本人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本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10)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发行人的董事刘春松、王林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本人在就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若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若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减持价格将作相应调整,下同)。

  (4)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下同),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5)上述第3和第4项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6)若发行人上市后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7)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8)本人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本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9)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持有发行人申报前6个月内增资扩股股份的股东钟鼎投资、钟鼎青蓝、平潭建发、同行投资的锁定承诺:

  钟鼎投资、钟鼎青蓝、平潭建发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2019年12月26日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在2019年12月26日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的股份。在本企业参与发行人2019年12月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2019年12月26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认购的发行人的该部分新增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认购的发行人的该部分新增股份。

  (2)本企业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有关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如有)。

  (3)本企业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本企业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4)本承诺函自本企业签署之日起生效。

  同行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2019年12月26日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在2019年12月26日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的股份。本企业在发行人2019年12月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2019年12月26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受让的前述增资时发行人的该部分新增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受让的发行人的该部分新增股份。

  本企业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有关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如有)。

  (3)本企业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本企业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4)本承诺函自本企业签署之日起生效。

  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关联方彭震、厦门创丰、上海创丰、温州东楷、古交金牛、宁波创丰、国投创丰承诺

  彭震、厦门创丰、上海创丰、温州东楷、古交金牛、宁波创丰、国投创丰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企业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本企业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有关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如有)。

  (3)本人/本企业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本企业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4)本承诺函自本人/本企业签署之日起生效。

  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限售安排

  除上述已出具承诺函的股东需按照承诺情况履行股份锁定义务外,公司其他股东需根据《公司法》第141条的规定,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亦将同等按照上述限售安排执行。

  2、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谢应波、张庆、张华、许峰源、王靖宇及张维燕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减持价格将作相应调整,下同)。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本人在就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每年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股份总数含以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份后的股本数量计算,下同)的25% ;

  (4)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本人减持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且本人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在锁定期限届满后十二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该等非公开发行股份的50%;本人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本人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5)本人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发行人上市前股份的,承诺在减持前披露明确的股份减持计划及控制权安排,且保证本人减持行为不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稳定经营。如因本人减持行为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稳定经营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责任;

  (6)本人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十五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将依法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若发行人上市后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8)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发行人持股董事刘春松、王林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

  (2)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减持价格将作相应调整,下同)。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每年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80%;

  (4)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本人减持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且本人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在锁定期限届满后十二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该等非公开发行股份的50%;本人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本人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5)本人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首次减持交易提前十五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将依法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彭震、厦门创丰、上海创丰、温州东楷、古交金牛、宁波创丰、国投创丰、钟鼎五号、钟鼎青蓝承诺:

  彭震、国投创丰承诺:

  (1)本人/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

  (2)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3)本人/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4)本人/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本人/本企业减持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且本人/本企业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在锁定期限届满后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本企业持有的该等非公开发行股份的50%;本人/本企业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本人/本企业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

  (5)本人/本企业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首次减持交易提前15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将依法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人/本企业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厦门创丰、上海创丰、温州东楷、古交金牛、宁波创丰、钟鼎五号、钟鼎青蓝承诺:

  (1)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

  (2)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3)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下转C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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