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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上接D161版)

  (上接D161版)

  1、2019 年 7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9 年 7 月 5 日至 2019 年 7 月 14 日,公司通过内部张贴方式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未有针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情况。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0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

  4、2019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19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完成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 72 名激励对象授予 349.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并披露了《关于2019年首期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11 月 12 日。

  6、2020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0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获得批准。

  8、2020 年 7 月 6 日,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由 19,321.00 万股变更为19,176.90万股。

  二、本次调整情况说明

  (一)调整原因

  2020 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在国内扩散蔓延。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各地采取减少人员聚集防控措施,各级医疗机构的诊疗服务及患者就医计划均受到影响,药品终端需求明显下降,同时物流配送、商业推广、各省招投标准入工作均受到一定程度限制。为减缓疫情影响,公司加强内部管理、拓宽新的销售渠道等方式积极恢复生产经营秩序。但由于当前国内疫情防控常态化,聚集性、接触性的活动仍然受到制约,全球疫情依然在蔓延扩散,国内经济恢复、消费恢复仍有较大压力。

  考虑上述不利因素,公司认为在特殊时期更需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实现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统一,为公司、股东创造更大价值。因此,公司对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公司层面的部分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调整,并相应修订《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二)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调整内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层面部分业绩考核目标调整前后如下:

  1、调整前第二个及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2、调整后第二个及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调整后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仍为营业收入指标,营业收入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并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部分业绩考核指标调整为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20%、35%。

  调整的主要原因:2020 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在国内扩散蔓延。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各地采取减少人员聚集防控措施,各级医疗机构的诊疗服务及患者就医计划均受到影响,药品终端需求明显下降,同时物流配送、商业推广、各省招投标准入工作均受到一定程度限制。为减缓疫情影响,公司加强内部管理、拓宽新的销售渠道等方式积极恢复生产经营秩序。但由于当前国内疫情防控常态化,聚集性、接触性的活动仍然受到制约,全球疫情依然在蔓延扩散,国内经济恢复、消费恢复仍有较大压力。

  考虑上述不利因素,公司认为在特殊时期更需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实现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统一,为公司、股东创造更大价值。因此,公司对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公司层面的部分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业绩考核指标具有挑战性,也更为合理。

  除上述内容及其关联内容作相应调整外,《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其他内容不变。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层面部分业绩考核指标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导致提前解除限售或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本次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是结合新冠肺炎疫情、宏观经济形势及公司实际情况确定的,本次调整更能将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相结合,能够进一步激发员工工作热情,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本次调整不存在导致提前解除限售或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是结合新冠肺炎疫情、宏观经济形势及公司实际情况确定的,本次调整更能将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能够进一步激发员工工作热情,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本次调整不存在导致提前解除限售或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表决程序及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基于本次调整修订后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不存在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也不存在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0-061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会近期收到单琳女士的辞职报告,单琳女士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辞职后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单琳女士持有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6,000股,公司将根据《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进行回购。公司对单琳女士在任职期间的辛勤工作和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公司聘任李前进女士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李前进,女,1977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2004年起任职于易明医药,先后任职财务经理、职工监事、证券事务代表等职务。

  截至本公告日,李前进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6,000股,通过持有西藏易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56%的股权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李前进女士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的规定,具备担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和能力。经查询,李前进女士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

  李前进女士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10-64009591

  传真:010-64004656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盈都大厦C座4单元15A

  电子信箱:ir@ymky.com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0-062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同意聘任张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张宇先生同时兼任总经理助理职务。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聘任副总经理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时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张宇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80年生,北京大学医学部EMBA,2005年起任职于易明医药,先后担任省区经理、大区经理、商务总监、营销中心总经理等职务。

  截至本公告日,张宇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0,000股,通过持有西藏易家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89%的股权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张宇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张宇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经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张宇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826             股票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0-063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2020年11月17日(星期二)下午14:30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一街535号两江国际B座37楼

  4、会议表决方式:现场记名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0年11月17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17日上午9:15 至 2020年11月17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6、股权登记日:2020年11月10日

  7、参加会议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8、出席对象:

  (1)截止2020年11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本次会议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或文件。

  三、现场会议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填写《股东登记名册》,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填写《股东登记名册》,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股东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填写《股东登记名册》,请持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填写《股东登记名册》,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股东可采用传真或书面信函的方式登记,传真或书面信函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但不得迟于2020年11月13日16:30送达),不接受电话登记。

  4、登记时间:2020年11月13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30-16:30

  5、登记地点:公司办公室

  联系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一街535号两江国际B座37楼

  邮政编码:100007

  联系电话:010-64009591

  联系传真:010-64004656

  联系人:李前进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会议联系方式

  1、会议联系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一街535号两江国际B座37楼

  2、会议联系电话:010-64009591

  3、会议联系传真:010-64004656

  4、联系人:李前进

  5、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参会人员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具体说明: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826

  2.投票简称:易明投票

  3.投票时间:2020年11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4.议案设置及意见表决:

  (1)议案设置

  ■

  (2)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7日上午9:15 — 2020年11月17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委托人出席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该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委托人单位名称或姓名(签字盖章):

  委托人营业执照号或身份证号:

  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                          股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表决指示如下:

  ■

  特别说明事项:

  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委托人为法人的必须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0-059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除以下存在异议声明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高帆、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周敏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

  (1)交易性金融资产较期初减少3,000.00万元,主要系本期赎回到期理财产品3,000.00万元。

  (2)应收票据较期初增长1,164.31万元,主要系销售业务对应的结算票据增长。

  (3)预付款项较期初增加1,588.94万元,主要系本期向供应商预付产品采购款,及加强专业化的市场推广、学术推广力度所预付的部分推广费用。

  (4)其他流动资产较期初减少637.95万元,主要系期初未抵扣增值税进项额本期进行抵扣。

  (5)无形资产较期初增长990.46万元,主要系米格列醇片通过一致性评价将开发支出1,348.35万元转入无形资产。

  (6)开发支出较期初减少1,050.01万元,主要系米格列醇片通过一致性评价将开发支出1,348.35万元转入无形资产。

  (7)其他非流动资产较期初减少558.77万元,主要系维奥制药前期支付的工程及设备款按进度及交付情况转入在建工程及固定资产。

  (8)短期借款较期初减少3,000万元,主要系本期偿还银行短期借款所致。

  (9)预收款项较期初增加1,944.18万元,主要系本期末预收瓜蒌皮原材料货款尚未确认收入较期初增加所致。

  (10)其他综合收益较期初减少3.02万元,主要系海外孙公司易明健康财务报表折算受汇率因素的变动的影响所致。

  (11)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89.85万元,主要系累计贷款总额较同期减少,对应支付贷款利息减少所致。

  (12)其他收益较上年同期增加57.08万元,主要系本期维奥制药收到彭州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产值达标、经济贡献达标的扶持奖励资金。

  (13)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减少62.38万元,主要系本期购买的理财产品较上年同期减少,对应的理财收益减少所致。

  (14)信用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增加638.60万元,主要系本期应收款项增加对应的坏账准备增加所致。

  (15)营业外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492.30万元,主要系本期收到免于退还的市场赔偿款350万元以及收到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放的米格列醇片及二甲双胍获得临床批件、蒙脱石散通过一致性评价前三奖励扶持资金 150万元等。

  (16)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长4,679.65万元,主要系业绩增长带来的现金流入增长。

  (17)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15,832.43万元,主要系本期购买短期保本理财产品累计投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9,000.00万元;本期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6,769.81万元。

  (18)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8,686.41万元,主要系本期短期借款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6,000万元,吸收投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2,564.12万元。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金融资产投资

  1、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2、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624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由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销,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4,743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06 元,共计募集 资金 28,742.5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3,560.00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5,182.58 万元。截至2020年9月30日,募投项目累计使用募集资金23,638.63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254.52万元,银行手续费 3.07万元,理财收益及利息 826.27万元,尚未使用募集资金总额为112.63万元(为募投项目应付未付款项)。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及后期变更的募投项目全部实施完毕,超出募集资金的投资额由公司自有资金支付。

  2、募集资金承诺项目情况

  ■

  六、对2020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七、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 适用 √ 不适用

  八、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单项金额重大或安全性较低、流动性较差、不保本的高风险委托理财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委托理财出现预期无法收回本金或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减值的情形

  □ 适用 √ 不适用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十一、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证券代码: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0-057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一街535号两江国际B座37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于 2020 年 10 月 17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了全体董事。

  本次会议应到董事 7 人,实到董事 7 人,其中宋瑞霖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高帆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形成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后一致认为: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同时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供投资者查阅。

  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其中庞国强作为本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公告》。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关于更换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4、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公告》

  5、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会议决定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召开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发布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0-058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一街535号两江国际B座37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于 2020 年 10 月 17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了全体监事。

  本次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其中邓昊、刘航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本次会议由彭辉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许可出席了本次会议并进行会议纪录。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和审核关于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同时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供投资者查阅。

  2、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公告》。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19]AN175-4号

  致: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根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与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签署的《律师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股权激励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股权激励首次授予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现就公司本次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以下称“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称“查验”)。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中国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所律师对该等事实和规定的了解和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和文件材料,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其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及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

  3.本所律师已根据中国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在《股权激励法律意见书》《股权激励首次授予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股权激励法律意见书》《股权激励首次授予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经查验公司相关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以及公司就本次股权激励发布的相关公告,本次调整已经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如下:

  1.2019年7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庞国强回避表决。

  2019年7月4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实施本次股权激励。

  2019年7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2.2019年7月25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股东许可、庞国强回避表决。

  3.2019年7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庞国强回避表决。

  2019年7月25日,公司独立董事对首次授予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的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7月25日,向81名激励对象授予357.5万股限制性股票。

  2019年7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4.2019年11月1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9年首期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司已完成所涉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授予股份于2019 年11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5.2020年4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激励对象离职以及公司层面未满足业绩考核目标,公司拟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股数合计为144.10万股。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0年4月26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6.2020年10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关联董事庞国强回避表决。

  2020年10月27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同意本次调整。

  2020年10月27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调整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本次调整的背景及内容

  (一)本次调整的背景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考虑到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的不利影响,公司认为在特殊时期更需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实现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统一,为公司、股东创造更大价值。因此,公司拟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公司层面的部分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调整,并相应修订《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

  (二)本次调整的内容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本次业绩考核指标调整前后内容如下:

  调整前本次股权激励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调整后本次股权激励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基于本次调整修订后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不存在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也不存在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基于本次调整修订后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不存在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也不存在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郑  超

  孙继乾

  2020 年 10 月 28 日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是结合新冠肺炎疫情、宏观经济形势及公司实际情况确定的,本次调整更能将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能够进一步激发员工工作热情,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本次调整不存在导致提前解除限售或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表决程序及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张宇先生的个人履历并进行相关调查,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任何处罚和惩戒,同时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身体状况和职业素养均符合任职要求。张宇先生的任职资格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其任职资格合法,其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张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独立董事签字:

  宋瑞霖                   郑  斌                 温  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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