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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公司代码:688580              公司简称:伟思医疗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王志愚、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钟益群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莉莉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 资产负债表项目重大变动情况

  单位:元

  

  1、货币资金余额期末较期初增加123.71%,主要系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所致。

  2、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较期初增加744,860,000.00元,主要系购买保本浮动型理财产品所致。

  3、应收账款期末较期初增加1,716.90%,主要系因公司对经销商授信增加所致。

  4、其他应收款期末较期初增加79.15%,主要系租赁押金增加所致。

  5、其他流动资产期末较期初减少36.80%,主要系中介费用转入发行费用所致。

  6、长期待摊费用期末较期初减少36.23%,主要系本期长期待摊费用无新增所致。

  7、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较期初增加85.01%,主要系本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和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增加导致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增大所致。

  8、预收账款期末较期初减少96.50%,主要系2020年执行新收入准则所致。

  9、合同负债期末较期初增加51,856,902.83元,主要系2020年执行新收入准则所致。

  10、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期末较期初减少60.00%,主要系本期偿还到期借款所致。

  11、长期借款期末较期初减少100.00%,主要系重分类到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所致。

  12、递延收益期末较期初减少39.83%,主要系研发项目补助和销售返利同时减少所致。

  13、股本期末较期初增加33.33%,主要系发行股票所致。

  14、资本公积期末较期初增加5,419.40%,主要系发行股票所致。

  (二)利润表项目重大变动情况

  单位:元

  

  1、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520.62%,主要系本年利息收入增加所致。

  2、利息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45.23%,主要系本年借款利息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3、利息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2,268.06%,主要系资金量增加带来的利息收入增加所致。

  4、其他收益较上年同期增加32.31%,主要系本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政府补助增加所致。

  5、信用减值损益较上年同期增加282.77%,主要系适当增加经销商信用政策所致。

  6、营业外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138,186.23%,主要系没收上年部分经销商保证金所致。

  7、营业外支出较上年同期增加133.68%,主要系其他营业外支出增加。

  8、少数股东损益较上年同期减少39.12%,主要系伟思医疗控股子公司中科伟思亏损较同期减少且少数股东所占股份份额降低所致。

  (三)现金流量表重大变化情况

  单位:元

  

  1、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加39.64%,主要系本期收到客户保证金增加且利息收入增加所致。

  2、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本期较上年同期减少36.81%,主要系本期支付伟思总部大楼尾款减少所致。

  3、投资支付的现金本期较上年同期增加78.31%,主要系本期购买保本浮动型理财金额增加所致。

  4、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本期较上年同期增加215,347.32%,主要系本期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所致。

  5、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本期较上年同期增加81.82%,主要系本期偿还银行借款的现金增加所致。

  6、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本期较上年同期增加46.07%,主要系本期公司实施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支付红利所致。

  3.3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案件受理通知书》,法院受理了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为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2020年5月6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2018)京73行初7274号”行政判决书,根据前述行政判决书相关内容,公司相关诉求被驳回,如不服该判决,当事人可于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上诉状。据此,公司对前述判决结果表示不服并于2020年5月18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上诉状》。2020年8月4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具“(2020)最高法知行终37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公司负担。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该案件的判决结果不涉及赔偿金额,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3.4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5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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