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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 股票质押展期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33          证券简称:徕木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培教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6,369,0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39%。通过上海贵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9,891,3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5%,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6,260,3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94%。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培教先生累计质押股份48,881,700股(包含通过上海贵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质押的12,025,000股),占其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64.10%,占公司总股本的18.55%。

  一、 本次股份质押展期的基本情况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上海贵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贵维”)将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票办理了质押展期的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上海贵维于2018年10月29日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将其持有的9,250,000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5.91%)质押给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质押期限自2018年10月29日至2020年10月28日(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2018-030号公告)。

  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于2019年8月实施了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3股,转增完成后,上海贵维质押的9,250,000股相应调整为12,025,000股。

  近日,上海贵维就上述质押合计12,025,000股(占总股本的4.56%)办理了展期业务,将质押回购交易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10月27日,相关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培教先生持有上海贵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100%股权。

  二、 股份累积质押情况

  

  三、 其他事项

  1、 资金偿还能力

  上海贵维及方培教先生个人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其质押融资的还款来源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分红、投资收益、个人收入等,具备资金偿还能力,质押风险可控。

  2、 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质押到期情况:

  

  3、 控股股东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4、 控股股东质押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控股股东的股份质押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持续经营能力及公司治理造成重大影响,亦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其所持公司股份的表决权的转移,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特此公告。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0月30日

  

  公司代码:603633                               公司简称:徕木股份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朱新爱、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静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袁建芳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1.5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1.6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1.7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1.8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 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 利润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 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1.9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10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1.11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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