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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公司代码:605099                                             公司简称:共创草坪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王强翔、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姜世毅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肖辉曙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2020年9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合计61,898.9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015.15万元。截至本报告期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越南共创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和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建成并交付使用。越南共创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二期)目前正在建设之中,预计2021年一季度开始逐步投产。

  2、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47,371.38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4)、《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5)。

  3、知识产权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    = 1 \* GB2 ⑴、(2020)最高法知民终1239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上诉案

  2020年4月2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判决驳回青岛青禾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青禾”)全部诉讼请求。2020年6月15日,青岛青禾向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南京中院(2020)苏01民初464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相关诉讼背景详见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十五章“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之“(一)、相关诉讼的具体情况”和“(二)、相关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2020年8月5日,公司收到最高院出具的(2020)最高法知民终1239号《上诉案件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2020年10月29日,公司收到最高院出具的(2020)最高法知民终1239号案《传票》,按照《传票》的规定,本案将于2020年11月3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

  ?    = 2 \* GB2 ⑵、(2020)最高法知民终1379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上诉案

  2020年5月26日,南京中院判决驳回青岛青禾全部诉讼请求。2020年7月10日,青岛青禾向最高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南京中院(2020)苏 01 民初 890 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相关诉讼背景详见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十五章“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之“(一)、相关诉讼的具体情况”和“(二)、相关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2020年8月28日,公司收到最高院出具的(2020)最高法知民终1379号案《上诉案件应诉通知书》,2020年10月28日,公司收到最高院出具的(2020)最高法知民终1379号案《传票》,按照《传票》的规定,本案将于2020年11月2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

  上述两起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公司均取得了一审的胜诉判决,青岛青禾虽提出上诉,但根据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公司上述案件代理律师)出具的关于该等案件的法律进展报告:基于一审中所核查的证据及查明的本案事实,即使青岛青禾提出上诉,二审改判的可能性也很小。但鉴于该案件二审尚未开庭审理,虽然上述诉讼预计对生产经营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但判决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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