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305 股票简称:南国置业 公告编号:2020-108号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10月29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10月2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0月2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0月29日0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召开地点:武汉市武昌区昙华林路202号泛悦中心B座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秦普高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707,565,63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0.80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05,529,23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0.68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2,036,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7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共1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999,379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2306%。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列席。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向南京市NO.新区2020G13地块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同意706,792,936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908%;反对772,7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92%;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226,679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0.6795%;反对772,7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9.3205%;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向南京市NO.新区2020G15地块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同意706,792,936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908%;反对772,7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92%;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226,679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0.6795%;反对772,7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9.3205%;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向南京市NO.新区2020G16地块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同意706,792,936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908%;反对772,7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92%;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226,679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0.6795%;反对772,7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9.3205%;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为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的议案》
同意706,792,936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908%;反对772,7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92%;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226,679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0.6795%;反对772,7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9.3205%;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4,590,63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5.5929%;反对772,7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4071%;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关联股东中国电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武汉新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共计702,202,297股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226,679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0.6795%;反对772,7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9.3205%;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华、王茁原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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