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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证券代码:003017             证券简称:大洋生物                  公告编号:2020-002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陈阳贵、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旭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金丽娟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1、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陈阳贵与股东陈荣芳系夫妻关系;公司股东涂永福与股东涂霞丹系父子关系。

  2、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陈阳贵与股东汪贤玉、仇永生、涂永福、陈荣芳、关卫军、郝炳炎为一致行动人关系。

  3、除上述情况外,上述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变动的原因说明

  单位:元

  ■

  (二)利润表项目变动的原因说明

  单位:元

  ■

  (三)现金流量表项目变动的原因说明

  单位:元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金融资产投资

  1、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2、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15号文)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1,5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28.8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3,27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269.6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0月20日划至指定账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20)33130001号”《验资报告》。

  六、对2020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七、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 适用 √ 不适用

  八、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十一、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证券代码:003017           股票简称:大洋生物         公告编号:2020-004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洋支行及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15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1,5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28.8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3,27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269.6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0月20日划至指定账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0年10月20日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20)3313000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于中国银行建德梅城支行、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洋支行。

  截止2020年10月2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2,696,915.04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上述人民币407,278,301.89元,差额部分为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包括审计费、律师费、发行手续费及其他发行上市费用等)。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洋支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其中,开设在中国银行建德梅城支行的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2.5万吨碳酸钾和1.5万吨碳酸氢钾项目”、“含氟精细化学品建设项目”;开设在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洋支行的专户仅限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对甲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顾磊、吕德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其中:中国银行建德梅城支行每月10日、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洋支行每月1日之前),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可以要求甲方或甲方单方面可以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22年12月31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一)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三)公司与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洋支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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