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67 证券简称:新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9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A股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6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 年A股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将 2020 年A股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
露了《新化股份 2020 年A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新化股份 2020 年A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文件。
2、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至 2020 年10 月 30 日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新化股份2020年A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有关授予激励对象的任何异议。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及意见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下属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公司为激励对象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凭证等材料。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授予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符合《新化股份 2020 年A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3、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激励对象均是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含下属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激励对象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A股股票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3867 证券简称:新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遵循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公司2020年A股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
2020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A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10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公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和程序
1、核查对象为公司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所有激励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告前六个月(本次查询 2020 年 4月 20 日至 2020 年 10月 20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除下表列示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二级市场买入或者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前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对于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前述自然人已出具承诺,具体如下:“本人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日至前6个月(2020年4月20日—2020年10月20日,简称“核查期”)期间买卖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新化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根据新化股份公开信息以及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予以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系独立的个人投资行为。在核查期,本人未获知新化股份筹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本人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亦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新化股份股票的建议,不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在筹划和决策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严格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公司相关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告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上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公司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牟利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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