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0-11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83号)核准,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面值总额188,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80,000,000.00元,扣除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保荐及承销费人民币15,075,471.70元(不含税),已由主承销商国元证券于2020年10月15日汇入公司指定的账户,公司实际收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人民币1,864,924,528.30元。再扣除律师、会计师、资信评级、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4,283,018.8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60,641,509.43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前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5-13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截至2020年10月29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注:上述第7项募集资金专户金额包含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428.30万元。
近日,公司会同国元证券分别与上述银行账户对应的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营业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等银行分支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子公司涡阳县鸿锦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涡阳县盛鸿科技有限公司、涡阳县鸿路建材有限公司、合肥鸿路建材有限公司、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分别会同国元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路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等银行分支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营业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丙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或发行费用的支付,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者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以传真及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银行对账单者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路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丙方: 涡阳县鸿锦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涡阳县盛鸿科技有限公司/涡阳县鸿路建材有限公司/合肥鸿路建材有限公司/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
丁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者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邮件等方式书面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丁方出具银行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或者丁方可以要求甲方、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