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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股票代码:603569       股票简称:长久物流         公告编号:2020 - 097

  债券代码:113519       债券简称:长久转债

  债券代码:191519       债券简称:长久转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0年11月6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0年11月9日

  ●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0年11月9日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长久转债”或“可转债”)将于2020年11月9日开始支付自2019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6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长久转债

  3、债券代码:113519

  4、债券种类: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发行总额:70,000.00万元

  6、发行数量:700.00万张,70.00万手

  7、面值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8、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2018年11月 7日至2024年11月6日    9、债券利率:第一年为0.5%、第二年为0.8%、第三年为1.0%、第四年为1.5%、第五年为1.8%、第六年为2.0%

  10、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该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11、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19年5月13日至2024年11月6日止)    12、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11.99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人民币 11.15元/股

  13、可转债信用评级:AA

  14、信用评级机构: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15、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付息为长久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19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6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0.8%(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8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0年11月6日

  2、可转债付息日:2020年11月9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0年11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长久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可转债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可转债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8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64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8元人民币(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18 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QFII、RQFII),公司按税前兑息金额派发利息,持有人实际每张面值100元债券派发利息金额为0.8元人民币。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4、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石各庄路99号

  联系人:闫超

  联系电话:010-57355969

  2、保荐人、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保荐代表人:杨苏、温桂生

  联系电话::010-83321165

  传真:010-83321155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3日

  

  证券代码:603569         证券简称:长久物流        公告编号:2020-098

  债券代码:113519         债券简称:长久转债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吉林省长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久集团”)持有公司股份429,454,5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6.65%;累计质押公司股份154,689,362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36.02%,占公司总股本的27.61%。

  ● 长久集团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完毕部分股份28,791,160股的解除质押业务。截至目前,长久集团所持股份的质押风险可控,不存在被强制平仓或被强制过户风险。

  一、 上市公司股份解质

  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接到控股股东长久集团通知,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已解除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注:上述比例均按照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总股本计算。

  长久集团本次解除质押股份存在后续再质押的计划,后续将根据实际质押情况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长久集团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资金偿还能力,其还款来源主要为营业利润、上市公司股票分红、投资收益等,质押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本次股份质押事项相关风险可控。若公司股价波动触及警戒线或平仓线,长久集团将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质押、提前偿还等。

  控股股东本次部分股份解除质押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履行业绩补偿义务,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本次质押情况变动系对前期部分质押股份的质押解除,不涉及新增融资安排。

  上述事项若出现其他重大变动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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