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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0-154

  

  公司股东宁波拜耳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JIE PAN先生、高级管理人员相原俊夫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宁波拜耳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拜耳克咨询”)、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JIE PAN先生、高级管理人员相原俊夫先生提交的《关于减持江丰电子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拜耳克咨询,拜耳克咨询的股东JIE PAN先生系公司董事、总经理,相原俊夫先生系公司副总经理。

  2、拟减持企业的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拜耳克咨询持有公司股份17,449,525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7.78%。

  3、拟减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

  ■

  注:1、JIE PAN先生、相原俊夫先生通过拜耳克咨询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计划相关内容

  1、减持原因: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减持数量及比例

  (1)拟减持企业:拜耳克咨询计划减持公司股份4,362,3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95%。

  (2)拟减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注:1、JIE PAN先生、相原俊夫先生通过拜耳克咨询减持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公告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据之和尾数不符的,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拜耳克咨询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拜耳克咨询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5、减持期间:采用集中竞价方式的,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2020年11月25日至2021年5月8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减持的时间除外)进行;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的,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2020年11月9日至2021年5月8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减持的时间除外)进行。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二)股东承诺与履行情况

  拜耳克咨询、JIE PAN先生、相原俊夫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下:

  1、公司股东拜耳克咨询承诺: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机构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机构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本机构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上市之日持股数量的10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 = 1 \* GB3 ①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 = 2 \* GB3 ②如发生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机构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5)本机构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JIE PAN先生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原俊夫先生承诺: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①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②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计划减持股份不存在违反其承诺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1、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上述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并依据计划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上述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市场环境、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3、本次减持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1、上述股东出具的《关于减持江丰电子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3日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0-155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及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股东宁波江阁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钱红兵先生、于泳群女士,监事白清女士和张英俊先生,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王学泽先生、周友平先生、窦兴贤先生、边逸军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宁波江阁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江阁实业”)、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宏德实业”)以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的《关于减持江丰电子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及拟减持企业的持股情况:

  ■

  注:江阁实业和宏德实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公司董事长姚力军先生。

  2、拟减持的董监高持股情况:

  ■

  注:1、钱红兵先生、于泳群女士、王学泽先生、周友平先生、窦兴贤先生通过江阁实业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边逸军先生、白清女士、张英俊先生通过宏德实业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钱红兵先生、王学泽先生、周友平先生、窦兴贤先生通过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计划相关内容

  1、减持原因: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减持数量及比例

  (1)拟减持企业

  ■

  (2)拟减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注:1、钱红兵先生、于泳群女士、王学泽先生、周友平先生、窦兴贤先生通过江阁实业减持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边逸军先生、白清女士、张英俊先生通过宏德实业减持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江阁实业和宏德实业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 江阁实业和宏德实业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5、减持期间:采用集中竞价方式的,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2020年11月25日至2021年5月8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减持的时间除外)进行;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的,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2020年11月9日至2021年5月8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减持的时间除外)进行。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二)股东承诺与履行情况

  上述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下:

  1、公司股东江阁实业、宏德实业承诺: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①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②如发生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3)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2、钱红兵先生、于泳群女士、张英俊先生、王学泽先生、周友平先生、窦兴贤先生、边逸军先生承诺: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①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②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018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监事候选人的议案》,监事会提名白清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2018年5月14日,公司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同意白清女士担任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白清女士承诺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计划减持股份不存在违反其承诺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1、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上述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并依据计划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上述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市场环境、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3、本次减持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1、上述股东出具的《关于减持江丰电子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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